以下是小編給大家推薦的有關事業單位養老金改革方案的最新消息解讀,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條例》適應事業單位改革發展的新形勢新要求,將崗位設置、公開招聘、競聘上崗、聘用合同、考核培訓、獎勵處分、工資福利、社會保險、人事爭議處理,以及法律責任作為基本內容,確立了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稐l例》的頒布和實施,對于建立權責清晰、分類科學、機制靈活、監管有力、符合事業單位特點和人才成長規律的人事管理制度,建設高素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促進公共服務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條例》規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堅持黨管干部、黨管人才原則,全面準確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方針。國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條例》明確,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
《條例》規定,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崗位,明確崗位類別等級。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
《條例》規定了聘用合同的期限、初次就業人員的試用期,明確了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條件、列明了聘用合同解除的情形以及合同解除、終止后人事關系的終止。
《條例》規定,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聘用合同規定的崗位職責任務,全面考核工作人員的表現,重點考核工作績效。事業單位應當根據不同崗位的要求,對工作人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
《條例》明確了獎勵的情形,確立了獎勵的原則,明確了獎勵種類!稐l例》規定了處分的情形,明確了處分種類,提出了處分工作的要求,確立了處分解除制度。
《條例》規定,國家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事業單位工資分配應當結合不同行業事業單位位特點,體現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等因素。
《條例》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人事爭議的,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稐l例》特別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的,可以申請復核、提出申訴!“條例更像指導大綱,各地還需制定細則”
國務院《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5月15日公布,該《條例》是我國第一部系統規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規,將于7月1日起施行。5月15日,我區有關專家解讀說,《條例》中提到的“事業單位人員依法參加社保”是亮點之一。
社保:事業單位人員依法享受社保待遇
【條例】 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解讀】 我區有關專家表示,其實《條例》規定的許多條款現在都在實施,比如公開招聘、聘用合同、績效工資等,但其規定以前都是碎片化分布在有關規章和制度里。現在出臺《條例》,系統全面地將各方面規定納入進來,讓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更規范、更便于操作,是好的趨勢。
在5月15日的電稿《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亮點解讀中表示,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稐l例》提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社會保險,再次從法律層次發出信號,事業單位醫療和養老保險“并軌”已箭在弦上。
國內有學者也認為,《條例》使得疾呼多年的“養老金并軌”有了實質性進展。其不僅有助于解決長期以來被公眾詬病的公平性問題,而且在當下公眾正為養老金缺口擔憂之時,將穩定性強、持續繳費有保障的事業單位納入社會統籌體系,即將財政支出的一部分直接放進了養老保險基金的池子里,養老金抗風險能力也會大大提高。
當然,對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來說,因為養老金并軌涉及繳費和待遇可能面臨下降的問題,這也是其改革艱難的原因。但同時,對事業單位人員的流動是有益的。此前事業單位人員沒有參加社保,解聘后養老將沒有保障,即使到企業工作重新參保,但繳費年限較少。今后,依據《條例》規定有了社保,即使解聘后到企業工作,社保也有銜接,無需擔心養老問題。而隨著社保標準的提高和改革的不斷推進,“雙軌制”終將合并統一,是大勢所趨。
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條例】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解讀】 我國從2002年開始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目的是改革事業單位用人機制,由以前的行政任用關系向平等協商的聘用關系轉變。原人事部發布的《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提出,聘用合同分為短期、中長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
《條例》并沒有對事業單位聘用合同進行分類,而是統一規定聘用期一般不低于3年。我區專家認為,《條例》對聘用合同的訂立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更利于建立起比較穩定的人才隊伍。不過專家對“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的規定提出疑問:雖然“初次就業試用期12個月”是第一次提,但“初次就業”怎么界定?這一點沒有明確,將來在實際操作中會有歧義。
解聘條件:曠工超15天可解聘
【條例】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解讀】 我區專家認為,《條例》對解聘和終止等環節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有利于建立起能進能出、能上能下的事業單位用人機制。但同時,專家認為《條例》說的情況也不是很全面,比如以前在試用期不適應崗位也可解除合同,這次卻沒有涉及。
此次《條例》的出臺,使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聘用合同、績效工資從部門規定上升為行政法規,有利各項工作在現有基礎上進一步強化和規范。不過,我區專家也表示,雖然《條例》已較為細化,但仍有許多地方需要明確,它體現的主要作用還是一種指導大綱,各地要落地還需要制定相關細則。
工資:建立工資正常增長機制
【條例】 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
【解讀】 在5月15日的電稿《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亮點解讀中表示,我國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改革始于2006年,目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近幾年,我國進行了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改革。這項改革首先在義務教育學校、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中開展,如今各地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已基本兌現到位。
“目前事業單位制定崗位績效工資制度只是改革邁出的一步,更艱難的改革,是在不同地區、行業間以及不同資金來源的事業單位間,找到一種相對公平的收入分配方式。”中國人事科學研究院研究員何鳳秋說。
她認為,下一步事業單位工資收入改革將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同步推進!稐l例》所說的工資增長機制,應當是國家根據經濟發展、財政狀況、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和物價變化等因素,定期調整公益類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而對于轉制為企業的事業單位,則應實行企業的分配制度;對于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要回歸到公務員隊伍管理,實行公務員工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