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南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南通市財政局《關于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通知精神(通人社規[2015]3號),我市確保在4月底調整到位,并補發今年前3個月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具體調整辦法如下:
一、調整的范圍對象和時間
參加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在12月31日前辦理了退休、退職或領取定期生活費手續的人員,從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辦法
(一)普遍調整
1. 退休、退職及領取定期生活費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0元。
2. 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繳費年限。尾數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下同),每滿1年每月增加3元;月增加額不足45元的,按45元增加。
3. 按本人本次調整前的月基本養老金(生活費)乘以4%計算增加額,計算額見分進角。
(二)托底調整
1. 退休、退職及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普調增加的基本養老金低于220元的,按照本人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再增加1元,不足15年的,按15年計算,按上述3項增加的基本養老金與按本項再增加的基本養老金之和不得高于220元。
2. 部分退休人員普調、托底增加的基本養老金低于以下水平的,可予以補足:調整前月基本養老金3000元以下的,為本人本次調整前月基本養老金的10%;調整前月基本養老金3000元以上的,為3000元以下部分按10%、3000元以上至4000元以下部分按6%、4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部分按4%、5000元以上部分按2%計算的數額(以下數含本數,以上數不含本數)。
(三)高齡退休人員傾斜和退休軍轉干部保障
1. 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年齡以辦理退休手續時確定的出生年月為準,下同)不足75周歲、年滿75周歲不足80周歲以及年滿8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發40元、60元和80元;退職及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發30元、50元和70元。
2. 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干部,根據中央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統一部署,繼續按照中辦發〔2003〕29號文件和蘇辦發電〔2003〕144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所需資金由原渠道列支。
三、資金來源
此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在各地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攫B老保險基金不足的縣(市、區)由當地政府自籌解決,省支持補助政策按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基金調劑暫行辦法的通知》(蘇人社發〔2015〕343號 蘇財社〔2015〕178號)、《關于印發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蘇人社發〔2015〕344號 蘇財社〔2015〕179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關于上半年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
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從7月1日起,參照本文相關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或生活費。在此期間到達70、75、80周歲的高齡人員,比照本文高齡人員增發養老金的相關規定,從7月1日起補差(不再另行發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