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恤金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對死者家屬或傷殘 職工發給的費用。工人、職員因工負傷被確定為殘廢時,完全喪失勞動力不能工作退職后,飲食起居需人扶助者,發給因工殘廢撫恤費,至死亡時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退職后,飲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發給因工殘廢撫恤費,至恢復勞動力或死亡時止。工人、職員因工死亡時,按其供養的直系親屬人數,每月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至受供養人失去受供養的條件為止。我國還規定有革命殘廢軍人撫恤費,革命軍人犧牲、病故撫恤費,國家工作人員傷亡、病故撫恤費等。
我國撫恤金有兩種:
★一為傷殘撫恤金,發放對象為革命殘疾軍人、因公致殘的職工等;
★二為死亡撫恤金,發放對象是革命烈士、因公犧牲人的家屬。公民依法獲得政府發給的撫恤金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
①撫恤金必須是法律、法規規定發放的;②代表政府發放撫恤金的是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企事業單位發放的撫恤金的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范圍;③“沒有依法發給”是指拒絕發給或者沒有按照規定的對象、范圍、標準、數額、時限等發放。
一、關于一次性撫恤金(工亡補助金)標準
(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于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二、關于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從2006年7月1日起,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現狀,適應有關政策的調整變化,國家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聯合下發了《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自2004年10月1日起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進行調整。
此次調整不僅大幅提高了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同時結合2006年工資制度改革對計發辦法也作了相應規定。調整后的死亡撫恤金執行標準為: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2006年7月1日工改后機關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基數為機關在職及離退休人員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其中:公務員為本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離退休人員為本人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本人離退休后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2004年10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間機關死亡人員撫恤金計發基數按原規定執行。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
如果死者所在單位對撫恤金的給付對象有規定,則按規定處理;如果沒對給付對象作出規定,則應屬于近親屬共有。當事人要求對該撫恤金進行分割在法律上屬于對共有財產的析產。
近親屬主要指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撫恤金雖然不屬于遺產,但在處理時會按遺產繼承人順序進行分配,第一順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人員是第二順序,如果沒有第一順序的人員,撫恤金才在第二順序的人員中分配。
那么,對撫恤金如何分割呢?對此法律并無明確規定。根據我國目前的有關政策,享有撫恤金待遇的人必須同時具有兩個條件:一是必須是死者的直系親屬、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養的人。死亡撫恤金的具體分割,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如果實在協商不成,也可向法院起訴。法院一般按照均等分割原則處理撫恤金,同時也會酌情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