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保險報報道:在近期召開的江蘇兩會上,江蘇省政協委員、江蘇保監局局長宋志華建議,加大中小企業和個人商業補充養老保險稅優力度。
在全民關注、媒體熱議退休養老問題的氛圍下,財政部、人社部、國稅總局聯合發布了《關于企業年金 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備受金融業界關注的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政策于1月1日正式實施。
宋志華認為,該政策將對構建多層次社會養老保障體系,推動養老模式中第二支柱的快速發展起到巨大作用。政策的突破往往也蘊含著進一步發展的空間,宋志華就進一步發揮該政策優勢提出建議。
進一步運用稅優政策擴大適合中小企業的補充養老保險覆蓋面
我國目前三大支柱社會養老保障體系規劃中,第一支柱基本養老保險,第二支柱企業年金,第三支柱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當前企業年金的職工參保率還不足10%,與企業年金的建立制度有直接關系,現在企業年金僅采取信托模式,多個審批流程、多個收費主體,注定該模式僅適合中大型企業。而在補充養老保險體系較完備的發達國家,如美國、英國,除了信托模式,還有由保險公司為主要供應商的契約模式。由于建立契約模式的補充養老保險計劃便捷、高效、靈活,受到中小企業的廣泛歡迎。
在我國中小企業提供了最多的就業崗位,員工就業的收入相對較低,穩定性相對較差,提供給他們一定的個稅政策支持,將有利于減輕第一支柱基本養老金的替代率壓力,也體現政策的公平性。
宋志華建議該個人稅收政策除了覆蓋現有信托模式的企業年金外,還應該考慮到適合中小企業的契約模式,即團體補充養老保險也應該享受該個人稅收政策,發揮保險業銷售、精算、保險金支付等方面的技術優勢。
給予第三支柱個人養老保險一定的政策支持
鼓勵中、高收入人群通過及早安排規劃個人退休賬戶,積累足夠的余額,以便退休后能夠維持或接近退休前的生活水平,這是第三支柱設立的主要目的。
而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障體系中采取的是雙軌制,即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采用的是國家財政承擔的DB(確定領取)計劃,而企業單位職工是需要企業與個人繳費的DC(確定繳費)計劃,兩者實際替代率也相差超過30%,導致社會的普遍熱議,而企業職工特別是沒有建立企業年金計劃的中小企業職工,購買個人商業保險的資金來源均是個人稅后收入,沒有享受到國家的個人延稅政策,加重了當前的生活負擔。
宋志華建議給未享受到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稅政策的職工提供稅收政策優惠通道,幫助其建立第三支柱的個人養老保險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