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養老金“累計計算”問題將在明年起得到解決。
按照目前的規定,在深圳退休的企業職工王老伯曾在湖南老家繳了18年社保,來深工作后又繳納了19年社保。如今退休后,他目前的退休金只能按照在深圳的“后19年”計算。在深圳,王老伯這樣的情況并非個例。
昨天記者昨天從最新一期的深圳市政府公報獲悉,《〈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下稱《細則》)將于明年起施行,針對為非調動入 戶人員外地社保轉入深圳的銜接發放問題,對其繳費年限以及繳費指數的計算作出詳細規定。在繳費指數方面,非經調入而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本市的參保人, 轉入的1992年7月31日前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月繳費指數按0.4計算。
《細則》在職工外地社保轉入深圳的繳費年限銜接上作出明確規定。根據《細則》,基本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為企業和職工個人在當地實行養老保險個人繳費 制度后按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包括本市基本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按照國家及廣東省相關規定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轉移到本市的市外 基本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
專家說法
對于《細則》深圳大學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研究所所長翟玉娟認為
“很多關鍵問題沒有說清楚”
“很多關鍵問題沒有說清楚。”昨日,深圳大學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研究所所長翟玉娟向新快報記者表示,關于養老保險的轉移問題,《細則》沒有作出具體規定,同時,關于補繳年限問題,本次《細則》基本上是回避的態度。
社會保險的補繳納問題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今年8月8日,深圳寶安區觀瀾街道的一家玩具廠約3000名員工停工抗議企業不為其繳納養老保險。“養老保險追繳難”成為不少新生代農民工的心頭之痛。
翟玉娟表示,今年7月公布的《〈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草案)中,對社會保險的補繳范圍、補繳辦法和標準作出了專章的規定,其中 提出,1999年1月1日《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后未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職工,超過法定強制追繳時效的,可由其用人單位或者 本人向市社保機構申請補繳。
翟玉娟提出,草案中的詳細規定并未在最終的《細則》中體現,此次《細則》中,僅在第四十五條規定關于養老保險補繳的具體辦法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另行制定。
其實,在養老問題補繳的糾紛處理上,廣州早有先例可借鑒。,廣州恒寶珠寶廠工人通過長時間努力,最終爭取到養老保險補繳。工人與恒寶廠廠方 協商以廣州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從1999年開始算起為工人補繳養老保險。廣州的經驗是否能移植到深圳?今日,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將就《細 則》出臺召開新聞發布會進行詳細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