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日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胡曉義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黨中央把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作為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重大問題之一,既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到現階段,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客觀要求,也是對近年社會關注的“雙軌制”問題的積極回應。
記者: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在形成如今的“雙軌制”之前是怎樣的?
胡曉義:我國的養老保險“雙軌制”形成有著特定的歷史原因。改革開放以前,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的退休制度是大體一致的——職工都不繳社保費,退休時都按基本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退休金,都由單位負責。這可以說是與計劃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單軌制”——機關事業單位由財政全額供款,工資是財政資金發的,退休金也是財政資金發的;企業雖然不是財政供款,但如果退休費少而利潤多則要上繳國家,如果退休費多而虧損也由財政負擔,所以實際上也把企業作為財政統收統支的單位。
記者:哪些原因造成了養老保險“雙軌制”?
胡曉義:1984年以后,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逐步確立為建立,重點是使企業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目標變了,體制變了,客觀上要求企業原有社會保障方式必須改革。比如,由于企業之間退休人員多少造成經營成本負擔的不平衡影響到市場平等競爭,怎么解決?又如,多種所有制加快發展,對企業不可能再實行財政統收統支,而有的企業可能在市場競爭中關閉破產,用什么方式來替代原來的退休人員生活保障制度?再如,賦予企業工資分配自主權后,職工工資隨經濟效益和本人勞動貢獻浮動,有高有低,時高時低,原來計發退休費的基本工資已不復存在,如何為退休人員提供穩定、可靠的養老保障?在這樣的背景下,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需求十分迫切,必須率先推進。因此,上世紀80年代中后期,各地進行了改革試點;1991年,國務院總結試點探索經驗,作出了改革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經過多年完善,逐步確立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機關事業單位由于不像企業那樣處于經濟體制改革的前沿,所以雖然也有一些地方進行了改革嘗試,但總體進程相對滯后,單位和個人沒有繳費,仍按“最后的”基本工資計發退休金,仍由單位負責保障。由于籌資渠道、保障方式、待遇確定機制不同,在一些同類人員的待遇水平上也出現明顯差別,形成了社會上熱議的“雙軌制”現象。
記者:有人認為,機關事業單位現在已經有比較穩定的退休保障制度安排,為什么要改?
胡曉義:我認為,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十分必要。一是社會保障為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手段,應當更加注重公平。從全社會角度看,逐步化解“雙軌制”矛盾,實現各類單位和職工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可以為逐步化解同類人員養老待遇差別奠定基礎,更好地體現社會公平。
二是按照黨中央確定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目標和“全覆蓋,;,多層次,可持續”的基本方針,也應當改革,因為全覆蓋理所當然地應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內。
三是有利于更好保障各單位退休人員的養老權益,改革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基金社會統籌,按照“大數法則”調劑使用基金,有利于均衡各單位的負擔,確保各單位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
四是有利于保障人員流動時養老關系順暢轉移接續,實行大體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職工無論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之間怎么流動,養老保險權益都能得到有效保障,有利于形成人力資源市場機制,促進了人力資源的優化配置。
記者: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思路是什么?
胡曉義:總的思路是依法依規,適應特點,平穩過渡。按照我們對三中全會決定精神的初步學習、領會,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大體應包括幾個方面:一是機關事業單位實行與企業總體一致的統賬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模式,體現公平;二是實行單位和個人繳費,建立社會化的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互濟,均衡單位負擔;三是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基本養老金水平與個人歷年的繳費水平、繳費年限掛鉤,體現多繳多得、長繳多得,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更好體現整個職業生涯的貢獻;四是改革基本養老金待遇調整辦法,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待遇確定和調整機制,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五是建立職業年金,構建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改革過程中,要做好新老制度銜接,力求平穩順利。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有關部門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問題進行了較長時間的研究,并在局部地區進行了試點。我們將繼續深入調研,細化方案設計和測算,并通過各種方式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和建議,群策群力,凝聚共識,不斷完善方案設計,適時出臺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