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費包括哪些費用?
1、交通:出差的車票船票機票。2、車輛費用:如果是自帶車輛出差路上的油費過路費停車費。3、住宿費。4、出差目的費用:參加會議有會議費參加培訓有培訓費。5、餐補。6、市內交通費:目的地的公交出租等費用。7、交通補貼。8、其他補貼。9、雜費行李托運訂票費等。
最新差旅費報銷標準
1、差旅費核算的內容:用于出差旅途中的費用支出,包括購買車、船、火車、飛機的票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及其他方面的支出。
差旅費
2、一般情況下,單位補助出差伙食費就不再報銷外地餐費了,或者報銷餐費就不再補助出差伙食費。
3、至于外地餐券不能計入差旅費中,稅法上并沒有相關的文件規定。
差旅費開支范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等。差旅費的證明材料包括:出差人員姓名、地點、時間、任務、支付憑證等。差旅費中列支補助按人均100元1天標準以內。
差旅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學校國內差旅費管理,保證出差人員工作和生活需要,根據《湖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湖州市市級機關工作人員差旅費管理規定的通知》(湖財行〔2017〕278號)和國家、省市有關文件要求,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學校各職能部門、二級學院、直屬單位等非獨立法人單位(以下統稱各單位)。
第三條差旅費是指教職工及其他相關人員因教學、科研和管理等工作需要臨時到常駐地(含吳興區、南潯區、湖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太湖旅游度假區)以外地區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四條各單位應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學校工作人員出差必須履行事前審批制度,填寫《湖州師范學院出差審批單》。
第二章城市間交通費
第五條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出差人員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出差乘坐火車、輪船、飛機、客車等公共交通工具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用。
第六條出差人員應嚴守各項紀律規定,在規定等級內選擇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各級別人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級詳見下表:
公共交通工具 級 別 | 火車(含高鐵、動車、全列 軟席列車) | 輪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飛機 | 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車) |
省部級、院士及相當職級人員 | 軟席(軟座、軟臥),高鐵/動車商務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軟座 | 一等艙 | 頭等艙 | 憑據報銷 |
正副廳長、正高級及相當職級人員 | 軟席(軟座、軟臥),高鐵/動車一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軟座 | 二等艙 | 經濟艙 | 憑據報銷 |
其余人員 | 硬席(硬座、硬臥),高鐵/動車二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二等軟座 | 三等艙 | 經濟艙 | 憑據報銷 |
省級及相當職級人員公務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級公共交通工具。
若確因特殊情況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應說明事由并經所在單位領導批準,在規定等級標準內報銷,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七條出差人員乘坐全列軟席列車時,原則上應乘坐軟座,但在晚8時至次日晨7時期間乘坐時間6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經單位領導批準,可以乘坐軟臥,按照軟臥車票報銷。
第八條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公共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相對經濟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確因工作需要自駕車前往的,僅限使用外來科研經費(包括縱向科研和橫向科研經費,不含學校配套)可報銷相關差旅費,其余經費中不予報銷。允許報銷的汽油費控制在合理范圍內,過路過橋費據實報銷,憑住宿費和過路過橋費發票發放伙食補助,不再發放公雜費。
第九條開展野外考察、調研、招生宣傳和測試監測等工作,受地理環境和當地條件限制,需要租車前往的,應按學校相關規定租車。一般公務用車原則上向后勤服務中心申請,校外租車的應與對方簽訂租車協議或合同,做到手續完備,票據合規,發生的租車費用視同城市間交通費據實報銷,減半發放公雜費。
第十條出差人員選擇自駕車或租車出行的,如發生交通事故等造成車輛損失或與他人發生人身、財產糾紛的,由出差人員自行處理。
第十一條出差人員乘坐飛機的,需按省、市有關規定購買機票。乘坐飛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憑據報銷。
第十二條城市間交通費在規定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內憑據報銷,因發生城市間交通費而產生的訂票費、簽轉或退票費經審批后可憑據報銷。使用學校車輛出差的,用車結算單和內部結算票據作為城市間交通費的報銷憑據。
第十三條教職工乘坐飛機、火車、輪船、客車等公共交通工具,學校已統一購買了公共交通意外保險的不再報銷交通意外保險費。其他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
第三章住宿費
第十四條住宿費是指出差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農家旅館等,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十五條出差人員因公出差執行分地區、分級別住宿費限額標準,在職務級別對應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費限額標準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具體標準見附件1)。
出差人員單次出差,允許在經批準的出差天數和規定的住宿費限額標準之內按實際發生住宿費用的住宿天數統籌使用。
第十六條住宿費按照出差住宿開具的發票,在規定的限額標準內據實報銷。
第四章伙食補助費
第十七條伙食補助費是指對出差人員在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伙食補助費用。
第十八條出差人員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執行財政部公布的分地區伙食補助費標準,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區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伙食補助費按出差目的地標準發放,在途期間伙食補助費按當天最后到達目的地標準發放。
第十九條出差人員在途期間,連續乘坐火車超過12小時的,可憑車票每滿12小時,加發50元伙食補助費。
第二十條已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負擔伙食費用的,不得在學校重復領取伙食補助費。
第五章公雜費
第二十一條公雜費是指出差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含市內機場大巴費、租車費)、機場服務費、打包費、訂票費以及打印、復印、傳真、寄送資料等發生的費用。
第二十二條公雜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出差人員跨設區市出差公雜費為80元/人•天包干使用,市內常駐地外出差公雜費為60元/人•天包干使用。
出差人員到同一地區(城市)出差10天(包括中途往返天數)及以上的,公雜費均按實際出差天數減半報銷。
第二十三條已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負擔交通費用的,不得在學校重復領取公雜費。無城市間交通費票據的,公雜費減半報銷。
第六章其他相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開支差旅費,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相關費用按規定使用公務卡結算,無特殊情況,不再預借差旅費。
第二十五條出差人員差旅活動結束后,應在三個月內辦理報銷手續。差旅費報銷時須提供“教職工出差審批單”,填寫“湖州師范學院差旅費報銷單”,并附上機票、車船票、住宿費發票等各消費點的原始票據。校外租車費報銷還須提供租車協議或合同。出差人員出差期間所發生的按規定可以報銷的費用,必須連同當次差旅費一次性報銷,事后不得再次補報。
第二十六條各單位應當嚴格按規定審核差旅費開支,未經批準的差旅活動,不予報銷差旅費。對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超支部分不予報銷,由出差人員自理。
第二十七條確因工作需要邀請學者、專家或有關校外人員來校開會、交流、訪問或赴外地參加調研,經費由學校承擔的,按以下情況對照學校相關標準報銷差旅費:
(一)邀請來校參加會議的,按本辦法規定報銷受邀人員城市間交通費,按學校有關會議費管理規定在會議費中報銷住宿費、伙食費、市內交通費等其他費用。
(二)邀請來校交流、訪問的,按本辦法規定報銷受邀人員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三)邀請赴外地參加調研的,按本辦法規定報銷受邀人員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上述伙食補助費與公務接待費不得重復報銷。
第二十八條研究生參與科研活動所發生的差旅費,可按照不超過本辦法“其余人員”標準報銷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學生實習、實踐、參加各類競賽和學生活動等報銷按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出差人員應憑住宿費發票和城市間交通費票據領取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僅部分天數有住宿費發票的分段計算補助。
出差人員在出差地有住所(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邊遠和其他特殊地區無法取得住宿費發票的,由出差人員提供住宿情況說明及其他有關憑據,并經所在單位領導批準,按規定標準報銷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其他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情況不予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三十條出差人員因公出差當天往返的,原則上憑往返城市間交通費票據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三十一條出差人員經批準到南潯區各鄉鎮和吳興區東林鎮、埭溪鎮、織里鎮往返4小時以上出差,且無法回單位或家里用餐的,伙食補助費可在每人每餐40元標準內憑當日餐飲發票報銷(1天不超過兩餐,早餐不補;已享受會議、培訓等公務活動伙食的,不再享受伙食補助);公雜費按每人每天40元標準補助(租車和自駕車出行的按本辦法第八、九、十條執行)。確需發生住宿的,住宿費按差旅費限額標準憑據報銷。
第三十二條出差人員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參加會議、培訓,按規定報銷往返(一般指頭尾兩天)會議、培訓地點的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報銷時還需提供會議、培訓通知等。交納的會務費、會議注冊費、培訓費須隨差旅費同時報銷。如往返(一般指頭尾兩天)已享受會議、培訓伙食者,不得報銷伙食補助費。
第三十三條出差人員離開常駐地到外地實(見)習、掛職鍛煉、支援工作、集中辦公等,在外地工作期間每天的伙食補助費,省外按40元、省內按25元補助,不報銷公雜費。已在對方單位領取伙食補助或上級相關部門和學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不得重復領取。
第三十四條根據上級任務,經批準,工作人員需到西藏、青海、新疆、四川等地支援工作、對口幫扶和掛職工作且在支援地有固定工作場所的,按照浙江省援藏、援青、援疆及援派干部人才有關待遇中規定的生活補助費標準,按月享受補助,不能再按出差標準享受補助。
第三十五條長期派駐外地工作人員離開派駐地因公出差的執行本規定,并按因公出差天數扣除駐外補貼。在派駐地工作期間不得報銷差旅費。
第三十六條工作人員因工作調動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由調入單位按照差旅費管理規定予以一次性報銷。隨遷家屬和搬遷家具發生的費用由調動人員自理。
第三十七條經批準出差人員出差期間利用國家法定休息日和節假日就近回家省親辦事的,城市間交通費按不高于從出差目的地返回單位按規定乘坐相應公共交通工具的直線單程票價予以報銷,超出部分個人自理;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實際公務出差天數報銷,不予報銷繞道和回家省親辦事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公雜費。
第三十八條黨員活動、退休活動以及各單位組織的參觀考察等集體活動,相關費用在學校支出的,其中交通費按照本辦法規定報銷,伙食補助費可在每人每餐40元標準內憑當日餐飲發票報銷(1天不超過兩餐,早餐不補),不發放公雜費。
第七章監督問責
第三十九條各單位應加強對出差人員差旅活動和經費報銷的內控管理,對本單位差旅活動負責;出差人員須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合規。各單位負責人(包括項目負責人)、財務人員等應對差旅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對不按規定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各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審計部門對出差活動及相關經費支出的審計監督。對不按規定開支和報銷差旅費的人員,應嚴肅追究當事人、審批人等相關人員責任。
第四十條出差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工作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游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品等。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涉及違規資金的,予以追回,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一)單位無差旅審批制度或差旅審批控制不嚴的;
(二)弄虛作假,虛報冒領差旅費的;
(三)違規擴大差旅費開支范圍,擅自提高開支標準的;
(四)不按規定報銷差旅費的;
(五)已全部或部分由外單位負擔,重復報銷差旅費的;
(六)報銷應由個人承擔的差旅費用的;
(七)轉嫁差旅費的;
(八)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公雜費等差旅費標準根據省市有關文件適時動態調整。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由計劃財務處負責解釋。原《關于貫徹執行湖財行108號文件(《湖州市財政局關于轉發<浙江省機關工作人員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湖師院發〔2014〕49號)、《關于貫徹執行湖財行〔2016〕31號文件(《湖州市財政局關于轉發<浙江省財政廳關于調整浙江省機關工作人員差旅費有關規定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湖師院發〔2016〕5號))同時廢止。
達州辦理護照港澳通行證在
時間:2024-02-26 03:0:07廣安辦理護照港澳通行證在
時間:2024-02-26 03:0:10宜賓辦理護照港澳通行證在
時間:2024-02-26 03:0:57南充辦理護照港澳通行證在
時間:2024-02-26 03: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