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薪年休假簡稱年休假,是指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時間的帶薪年假。那么青海省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細則是什么?青海省對勞動者的年休假政策規定是什么樣的?本文小編整理了關于2018年青海省帶薪年休假實施細則全文的相關信息。
實行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是國家關心職工健康,落實福利制度的一項重要政策,對于調動職工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職工身心健康具有重要意義。為妥善處理好工作與休假的關系,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青海省關于帶薪年休假的有關規定,進一步落實局機關在編在崗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制度,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享受年休假的政策規定
(一)局機關在編在崗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不滿10年的,每年可休假10天;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年可休假15天;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滿30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25天。
(二)年休假期間,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年休假時間不包括假期內的公休日和法定假日。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調入人員和安置的軍轉干部、退伍軍人,在局機關工作不滿6個月的,當年不安排年休假。調入人員雖在局機關工作滿6個月,但已在原單位享受年休假的,當年不再安排年休假。
(四)新錄用的工作人員,在見習期內不享受年休假,見習期滿后的次年安排年休假。
(五)被有關機關立案審查的人員,在審查期間不享受年休假。
(六)年度內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七)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年度內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年度內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年度內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八)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內又出現第六、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九)享受年休假的工作人員當年度(按自然年度)假期原則上應一次性休完,確因工作原因不能一次休完的,可分段安排,但最多不超過三次,且不跨年度安排。
二、年休假工資報酬政策規定
(一)工作人員確因工作需要,征得本人同意,不能安排享受年休假或不能休滿天數的,按規定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計發標準為:每應休未休1天,增發本人上年度12月份應發工資總額的5%;每應休未休2天,增發本人上年度12月份應發工資總額的10%;其后以此類推。
(二)處(室)已安排休假,但因個人原因不休或未休滿天數的,視同自動放棄,不計發年休假工資報酬。
三、其他有關規定
(一)各處(室)應在每年年初根據工作安排,兼顧本人意愿,制定本處(室)工作人員的年休假計劃,于每年的2月1日前報人教處。工作人員按照計劃休假,休假前需按規定到人教處辦理請假手續。若因工作原因不能按計劃休假,或休假期間因工作原因假期中斷,則由處(室)另行安排時間補休,同時將補休時間報人教處。
(二)工作人員原則上均應休假,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由處(室)領導將人員名單報人教處。不能安排年休假的人數控制在本處(室)在編在崗人員的15%以內(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則取整),另外5%由局根據工作需要做統籌安排。
(三)各處(室)要嚴格考勤制度,考勤將作為年終計算年休假天數的依據之一。
(四)人教處于每年10月30日前將應發放年休假工資報酬職工名單及資金測算情況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休假工資報酬發放審批表》報省人社廳審核,并于每年年底將年休假執行情況進行公示。
(五)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其他未盡事宜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帶薪年休假制度的實施意見》(青人社廳發[2014]103號)和《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加強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青人社廳發[2014]105號)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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