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薪年休假簡稱年休假,是指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時間的帶薪年假。那么山西省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細則是什么?山西省對勞動者的年休假政策規定是什么樣的?本文小編整理了關于2018年山西省帶薪年休假實施細則全文的相關信息。
第一條 為了規范機關、事業單位實施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制度,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令第514號)及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西省財政廳《關于切實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晉人社廳發〔2016〕102號)精神,結合我廳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廳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年限滿1年以上的正式在編在崗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
第三條 認真做好年休假的計劃安排工作,嚴格執行事、病假和日?记谥贫。統籌安排好工作人員年休假,要結合工作實際,設置好崗位A、B角制度,安排好分段休假時間,避免出現集中休假的情況,保證年休假計劃和工作安排兩不誤。
第四條 工作人員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工作人員從工作年限滿1年、滿10年、滿20年的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
第五條 國家法定的節日、休息日,以及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六條 工作人員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
工資收入。
第七條 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工作人員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達到或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工作人員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工作人員,當年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工作人員,當年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工作人員,當年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員當年已享受了年休假的,下一年度不享受年休假。
第八條 依法應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數少于年休假天數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其年休假天數。
第九條 年休假在一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第十條 每年12月15日前,廳機關各處室、廳屬各事業單位要組織所屬工作人員申報下年度年休假計劃;同時,對本年度年休假情況進行統計和審核,報人事勞資處備案。
第十一條 認真做好年休假計劃的執行督促工作,原則上要做到應休盡休。
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所屬工作人員按計劃休年休假的,要及時調整休假計劃。
對調整后仍不能完整休假的,應經本人同意,由單位對應休未休年休假的情況做出說明,經分管廳領導審簽后報人事勞資處。由人事勞資處匯總提交廳長辦公會研究,并進行不少于7個工作日的公示。
廳屬各單位每年度因工作任務需要不休年休假的人數,要控制在本單位在職工作人員總數的1/3以內。
第十二條 根據工作人員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對其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支付標準是:每應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第十三條 單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員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一)因個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請事假累計已超過本人應休年休假天數,但不足20天的。
第十四條 工作人員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計算辦法是:本人全年工資收入除以全年計薪天數(261天)。
機關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應發的基本工資、地區附加津貼(現規范為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含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保留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應發的基本工資、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含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保留津貼)、績效工資之和。
前款規定的津貼補貼不含根據住房、公務用車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員直接發放的貨幣補貼。
第十五條 工作人員年休假工資報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收入外,其余部分應當由所在單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經費按現行經費渠道解決。實行工資統發的單位,應當納入工資統發。
第十六條 嚴格杜絕工作人員正常年休假后冒領年休假工資報酬或超標準超范圍發放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情況發生,違反規定的要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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