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工作要求
(一)整合救助扶貧資源,強化兩項制度銜接。
各縣(區、管委會)要認真貫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于做好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與扶貧開發政策有效銜接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6〕70號)和《民政部和國務院扶貧辦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與扶貧開發政策有效銜接的通知》(民發〔2017〕152號)要求,進一步強化兩項制度在政策、對象、標準、管理等方面的有效銜接,切實發揮農村低保兜底脫貧功能作用。一是整合力量,共同核查。由縣級政府承擔主體責任,鄉(鎮)政府承擔具體責任,民政、扶貧部門分別承擔各自業務指導責任,依托鄉鎮干部和駐村工作隊等工作力量,在村(居)干部的配合下共同開展對所有農村低保家庭和貧困人口家庭的入戶核查,切實全面掌握所有農村低保家庭和貧困人口家庭的基本情況、財產狀況和收支狀況等,嚴格落實按戶施保和按戶識別要求。經共同組織開展民主評議,鄉鎮對農村低保擬保障對象和納入精準扶貧建檔立卡系統登記的貧困人口進行審核后,按照各自的審批程序上報上級業務部門確定低保對象和扶貧對象。二是強化對象銜接,實現數據共享。各縣(區、管委會)民政和扶貧部門要實現數據共享,健全完善數據信息定期比對機制,確保兩項制度數據信息有效銜接。要將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和貧困人口的詳細信息及時錄入相應系統,并按各自分類標準對低保對象和貧困人口進行準確標識。對符合扶貧標準的農村低保家庭,按識別程序全部納入建檔立卡登記,并針對不同致貧原因落實精準幫扶措施。三是加強與相關扶貧政策的有效銜接。各縣(區、管委會)要認真落實省民政廳與有關部門聯合制發的《關于做好新時期易地扶貧搬遷移民社會保障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黔人社廳發〔2016〕20號)、《關于印發貫徹落實〈關于實施健康扶貧工程的指導意見的實施方案〉的通知》(黔衛計發〔2016〕89號)、《2017年度全省農村危房改造精準服務脫貧攻堅工作實施方案》(黔建村通〔2017〕119號)、《貴州省易地扶貧搬遷貧困移民一次性臨時救助金發放方案》(黔民發〔2017〕32號)等文件要求,及時將符合條件的搬遷困難移民和貧困人口納入低保、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等保障范圍,在充分發揮社會救助兜底脫貧功能作用的基礎上,強力助推貧困人口穩定實現教育、醫療和住房“三保障”。
(二)認真開展年度核查,確!皯1M保”。
各縣(區、管委會)要進一步健全以收入核查,以民主評議、張榜公示和縣鄉抽查為基本保障,以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為補充的低保對象認定機制,扎實開展年度核查,確!皯1M保、按標施!。一是嚴格按規定程序審核審批對象。嚴格按照農村低!叭h節十步驟”的審核審批程序和城市低保審核審批程序確定保障對象及保障待遇,確保一個環節不少,一個程序不漏。突出抓好入戶收入核查,真正做到“核查范圍、核查內容、核查力量、核查責任”四到位。突出抓好民主評議和張榜公示,民主評議做到評議組成人員符合要求、反映群眾意愿,評議過程充分發揚民主、評議結果客觀公正;張榜公示做到內容全面、形式規范、長期公示;縣鄉抽查做到檢查比例和范圍符合規定要求,對重點區域和重點對象進行重點檢查。各縣(區、管委會)要將低保年度核查作為低保集中整治和民生監督指出問題整改的“回頭看”,切實加大督導檢查力度,全面徹底糾正“政策!、“死亡!、“人情!薄ⅰ皯N幢!、“違規保人不保戶”等問題。各縣(區、管委會)民政部門要用足用好省民政廳等12個部門聯合制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基層社會救助部門協同的實施意見》(黔民發〔2017〕29號),切實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對接,強化與相關部門的數據信息比對,確保精準認定低保對象。二是嚴格執行低保政策。堅持以家庭收入作為納入或退出低保保障范圍的核心依據,及時將“兩無”貧困人口、因災因病返貧以及其他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納入低保保障范圍,確!皯1M保”。各縣(區、管委會)要貫徹落實民發〔2017〕152號文件關于“對于收入水平超過扶貧標準但低于低保標準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宣布脫貧后繼續享受低保政策,做到‘脫貧不脫!钡囊螅瑘詻Q防止人為“脫貧脫!敝率挂衙撠殞ο蠓地毜那闆r發生。要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于做好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與扶貧開發政策有效銜接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6〕70號)關于“根據地方實際情況適當考慮家庭成員因殘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剛性支出因素,綜合評估家庭貧困程度”的要求,以及《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黔府發〔2017〕27號)關于“對實現就業或自主創業的低保對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時可扣減必要的交通費、通訊費、食宿費以及自我提升方面的支出等就業成本,增強其就業意愿和就業穩定性”的規定,在核算家庭收入時扣減必要的就業成本和家庭成員重大疾病個人承擔醫療費用剛性支出,城市低保也應參照上述規定執行。三是建立健全低保“漸退機制”。各縣(區、管委會)要貫徹落實黔府發〔2017〕27號文件關于“實行低保漸退機制,對低保人員就業創業后,視其工作穩定情況,給予3至12個月的救助緩退期;對低保人員享受義務教育或全日制非義務教育畢業后就業創業,視其工作穩定情況,給予6到12個月的救助緩退期”的規定,對低保家庭成員考取公務員、事業單位,家庭人均收入超過當地低保標準的,給予3個月的救助緩退期;對低保家庭成員外出務工、靈活就業,家庭人均收入超過當地低保標準的,給予6個月的救助緩退期;對低保家庭成員享受公益性崗位等就業救助,家庭人均收入超過當地低保標準的,給予12個月的救助緩退期。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45號)有關低保核查周期的規定,城市低保對象和農村低保對象死亡后可分別延緩1個月和3個月注銷及停發低保金。四是同步做好相關工作。結合低保年度核查,各縣(區、管委會)要同步開展農村低保季節性缺糧戶糧食救助對象認定工作,按時將救助糧發放到對象手中。要同步開展城鄉特困人員認定和自理能力評估年度復核工作,確保準確認定、準確評估,特別是要加大對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力度,動員和組織其入住特困供養服務機構,對于暫時不能入住的要幫助其選好照料護理人,簽訂落實照料護理協議。要深入開展“救急難”排查,主動發現、主動救助急難對象。
(三)切實加強組織領導,保質保量完成任務。
各縣(區、管委會)政府要求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切實落實縣級政府主體責任、鄉(鎮)政府具體責任、有關部門的相關責任。要將城鄉低保等困難群眾救助資金作為民生必保項目納入財政預算,切實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要科學整合縣鄉干部隊伍,切實保障入戶核查所需工作力量,確保工作順利開展。各縣(區、管委會)民政部門要切實履行好業務主管部門職責,當好政府的參謀助手;各縣(區、管委會)財政、扶貧部門要按各自職責,與民政部門密切配合,通力協作。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進度,保質保量如期完成工作任務。
各縣(區、管委會)實施方案于2018年1月15日前以電子版形式報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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