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城市低保對象管理
(一)低保對象在同一縣級行政區域內進行戶籍遷移的,持遷出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低保證明,到遷入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辦理低保管理關系變更手續,不再重新履行申請、審批程序。在不同縣級行政區域之間進行戶籍遷移的,由低保對象持遷出地管理審批機關出具的低保證明和低保檔案復印件,到遷入地重新履行低保申請手續,遷入地管理審批機關可根據實際情況簡化審批程序。
(二)城市低保金應采用貨幣形式和社會化發放辦法,由縣級民政部門委托金融機構按月足額發放。
對于行動不便的低保對象,可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派專人上門發放城市低保金。
(三)鼓勵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但尚未就業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期間,求職就業或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半年內無正當理由兩次拒絕接受有關部門就業介紹或職業技能培訓的,按照審批程序,取消其本人低保待遇。
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但尚未就業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期間,應參加其所在社區居委會組織的公益性勞動。無正當理由半年內兩次拒絕參加公益性勞動的,按照審批程序,取消其本人低保待遇。
“三無”人員、70周歲(含70周歲)以上老年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危重病人、在校學生和縣級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城市低保對象,管理審批機關不得要求其參加公益性勞動。
不得安排城市低保對象參加非公益性勞動。
(四)城市低保對象實行分類管理、定期入戶調查制度。各地應按人員構成情況分類建檔,將城市低保對象分為A、B、C三類,定期復核。A類對象為長期重點保障戶,即:無勞動能力、無經濟來源、無法定的贍養人、撫(扶)養人的“三無”家庭;B類對象為長期保障戶,即:家庭成員雖然有一定的勞動能力,但能力較差,生活狀況短時間內不會有很大變化,需要長期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C類對象為短期保障戶,即:雖符合低保條件,但就業能力較強,一旦找到工作,家庭收入就高出低保標準。對A類家庭,每年復核一次;對B類家庭,每半年復核一次;對c類家庭,每季度復核一次。
(五)城市低保實行保障對象有進有出、補差金額有升有降的動態管理機制,做到定期復查、及時調整。管理審批機關應及時將符合城市低保條件的申請人納入城市低保范圍。
低保對象在家庭人口或收入情況發生變化時,應當在變化后1個月內,通過社區居委會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申報,按程序辦理停發、減發或增發城市低保金手續。不再符合低保條件的,管理審批機關應及時辦理取消低保待遇手續,同時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六)建立城市低保“漸退”機制,對積極就業并及時申報退出城市低保的家庭,從家庭收入已達到或超過當地低保標準下月起,管理審批機關按照其原來享受的城市低保補助水平,續發3個月低保金。
(七)城市低保工作實行信息化管理。管理審批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低保對象檔案和計算機網絡管理系統。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應做好低保申請人入戶調查的信息采集工作;縣級民政部門應做好低保對象的信息錄入工作。
縣級民政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應按照一戶一檔的要求,建立低保對象家庭檔案,并設立專柜保存管理。
縣級民政部門負責保管的低保檔案包括低保對象申請表、調查審批表、補差金額調整表、發放名冊等;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保管的低保檔案包括評審花名冊、評審記錄、發放名冊等;社區居委會負責保管的低保檔案包括評議小組會議記錄、發放名冊、公示名冊等。
八、城市低保資金管理
(一)城市低保資金來源包括。
1、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2、上級財政補助的資金;
3、其他資金。
(二)城市低保所需資金,由各級政府分級負擔,列入財政預算,實行專項管理、?顚S。縣級財政部門應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下設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分戶,用于城市低保資金收支的管理與核算。
在每年年底前,各級民政部門應根據本年度城市低保對象人數及資金發放情況,編制下年度城市低保資金預算方案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按法定程序列入年度預算。預算執行中需要調整的,民政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編制預算調整方案,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按法定程序報經批準后執行。
本年度城市低保資金有結余的,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結轉下年度使用,統一列入下年度城市低保資金支出預算計劃。
縣級民政部門應當按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城市低保資金使用情況,并編制年終決算,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三)城市低保金實行社會化發放,遵循“民政部門核定對象和標準,財政部門核撥資金,金融機構代發到人”的管理原則?h級民政部門按照城市低保實際人數和所需金額,應于每月月底前編制下個月資金支出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在對同級民政部門報送的資金支出計劃審核后,根據月支出計劃提前將所需資金撥付到受委托的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根據民政部門提供的城市低保對象名冊和補助金額,按時足額將低保金發放到城市低保對象個人帳戶。
(四)各地城市低保工作所需業務經費,按照保障工作需要的原則,在部門預算中統一編制,報同級財政部門統籌安排。業務經費主要用于低保核查、建檔、培訓、信息系統建設和低保工作日常管理等方面的開支。
九、城市低保工作監督與檢查
(一)縣(市、區)民政部門應建立和完善低保公示制度,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公共場所、政務公開欄、宣傳欄等形式,公開低保政策、低保標準、申請審批程序、低保金發放、低保對象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二)縣(市、區)民政部門應設立意見箱和咨詢投訴電話,受理居民的咨詢、舉報、投訴。對群眾反映和舉報的問題應逐一登記,及時調查處理,并向有關人員反饋。
(三)縣(市、區)民政部門應加強城市低保資金的管理。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應跟蹤監督、審計城市低保資金使用情況。
十、實施時間
本規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與本規范不一致的,以本規范為準。各地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由鄭州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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