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核實家庭收入可采取下列辦法。
1、個人申報法。申請人如實申報家庭收入情況和家庭實際生活狀況,同時經辦人對申請人進行必要的詢問。
2、入戶調查法。經辦人員直接到申請人家中進行調查,核實家庭收入情況和吃、穿、住、用等實際生活狀況。
3、信函索證法。對不便走訪的單位和有關人員,經辦人員通過信函索取有關證明材料。
4、消費跟蹤法。由社區居委會對申請人和低保家庭的收入、消費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及時了解其實際生活狀況。
5、部門協同法。民政部門與勞動保障、工商、稅務、工會等部門和組織建立聯系,及時了解掌握申請人和低保家庭的收入情況。
6、行業評估法。對申請人和低保家庭成員所從事行業的收入情況和勞動力市場進行調查,制訂各地個體從業者及靈活就業人員行業收入指導標準,作為核實城市低保申請人和低保家庭實際收入的參考標準。
(四)因城建、危房改造等被拆遷獲得一次性住房拆遷補償金的城市居民,申請城市低保待遇時,購買正常生活所需住房后有結余的,應計算可分攤月數。在可分攤月數內,該家庭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在可分攤月數外,符合條件的可享受低保待遇。
計算方法:可分攤月數=補償金收入結余部分÷(當地城市低保標準×家庭人口數)。
其他收入在計算可分攤月數時,參照上述公式計算。
租房住的,補償金收入在扣除兩年的租金后(租金數額以租房協議為準),計算可分攤月數,在可分攤月數內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自有住房或借住他人住房的,全部補償金收入計算可分攤月數,在可分攤月數內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五)因國家征用耕地由農村居民轉為城市居民并獲得一次性安置補償金的人員,申請城市低保待遇時,繳納社會保險費后有結余的,應計算可分攤月數;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全部補償金計算可分攤月數。在可分攤月數內,該家庭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在可分攤月數外,符合低保條件的,可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由農村居民轉為城市居民的,如果有農村承包地尚未退出的,在計算其家庭收入時,應將當年土地收益計入家庭總收入中。
(六)外出務工人員的實際收入一時難以核查的,按不低于務工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從事經營性活動的實際收入一時難以核查的,按不低于經營地同行業平均收入計算,但不應低于經營地最低工資標準。
(七)認定家庭實際收入的有效證明。
1、在職職工的收入證明,由所在單位認定其收入并出具證明。
2、下崗、失業、退休人員實發的生活費、失業保險金、養老金、退休金,由縣級勞動保障部門或社會保險機構認定其收入并出具證明。
3、從事個體經營的人員,由市場管理部門認定其收入并出具證明。
4、從事修鞋、縫紉、廢品收購、家政服務、保潔、保綠以及公益性勞動等靈活就業人員的收入證明,由街道(鄉、鎮)民政部門或其他管理機構認定其收入并出具證明。
上述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須加蓋單位公章方才有效。
六、城市低保待遇申請與審批
(一)城市低保待遇按照個人申請,社區居委會入戶調查、初審、公示,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縣級民政部門抽查、審批的程序辦理。管理審批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人申請之日起的30日內辦結審批手續。城市低保申請家庭從批準之日的下月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請應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通過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表》,并根據家庭成員實際情況,提供以下材料或復印件:
1、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收養證或其他證明其家庭成員身份關系的證明;
2、殘疾證、勞動能力狀況證明、學生證(或入學通知書)、優撫對象證明、下崗證、離(退)休證、就業登記證明、養老保險證明、失業保險證明;
3、法定贍養(扶養、撫養)人家庭成員收入證明、有勞動能力家庭成員的收入狀況證明、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證明、企業職工遺屬生活補助費證明;
4、拆遷協議、歸僑生活補助費證明、領取一次性補償金的數額及用途證明;
5、有關裁決、判決、協議及其他相關材料等。
特殊情況下,也可由非戶主家庭成員或者法定監護人、社會組織等提出申請。
(三)特殊戶型的申請與救助。
1、空掛戶(人戶分離)。無正當理由不在戶口所在地居住的,一般不予辦理最低生活保障;在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時,戶藉與居住地統一后再給予辦理。確有特殊原因,造成戶藉與居住地不統一的,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時,居住地社區居委會應按照戶籍地社區居委會的協查函件要求,協助做好申請人家庭收入調查取證及公示等工作。
2、混合戶。在城市定居,本市非農業戶口與農業戶口(含外地戶口)混合的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達不到城市低保標準的,只對具有非農業戶口的人員實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3、掛靠戶(一本多戶)。本市非農業戶口,因無固定住所,戶口掛靠在他人戶下的家庭,按各自家庭分別計算家庭收入,月人均收入達不到城市低保標準的,對其實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4、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與父母分立戶口的,在申請救助時,必須由父母提出申請,父母屬農業戶口的,由居住地社區居委會提出申請,隨父母家庭收入計算。
5、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男22周歲,女20周歲)無勞動能力的子女與父母共同生活,原則上將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無勞動能力的子女與父母分開計算家庭收入,子女申請低保,父母的收入不計算;父母申請低保,應計算子女的贍養費(子女也享受低保的,可視為無贍養能力)。
未設立社區居委會的地方,城市居民直接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申請城市低保待遇,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調查核實并上報。
(四)社區居委會受理申請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家庭收入及生活狀況等的入戶調查工作。入戶調查工作人員至少2人,并填寫《城市低保家庭調查審批表》,實行“誰入戶、誰簽字、誰負責”的首問責任制,入戶調查結果應由入戶調查人和申請人簽字確認。
建立公示制度。經居委會初步審查,對符合城市低保條件的,予以張榜公示(公示內容包括戶主姓名、家庭人數、家庭住址、家庭收入狀況、擬享受低保補助金額等),公示時限為不少于3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由社區居委會簽署意見并上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公示有異議的,經核實不符合低保條件,應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五)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認為符合條件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簽署意見并蓋章后,將申請材料上報縣級民政部門;認為不符合條件的,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六)縣級民政部門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入戶抽查、審批工作。對擬批準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對象,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通知社區居委會再次張榜公示。公示3個工作日后無異議的,由縣級民政部門下達批準通知書,并由社區居委會代發省民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和縣級民政部門統一代辦的金融機構存折;有異議的,應重新審核,對經調查核實不符合低保條件的家庭,應及時開具不予批準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
(七)申請人對社區核查家庭收入有異議的,可直接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民政部門提出。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民政部門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核查完畢,情況屬實的應及時予以糾正。核查結果應及時書面反饋申請人。
申請人對于社區居委會初審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直接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低保工作人員應再次進行入戶調查。經核審認為符合條件的,再次公示。經核審仍認為不符合低保條件的,或在第二次公示中仍有異議并經核實不符合低保條件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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