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城市低保范圍及低保待遇
(一)凡是本市城市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戶籍所在地城市低保標準的,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均可申請城市低保待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贍養或撫(扶)養關系的人員。包括:
1、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
2、父母雙亡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為監護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孫子女或外孫子女;
3、父母雙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
4、民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認定的其他成員。
戶口已遷出的在校學生,仍視為家庭成員。
(二)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撫(扶)養人或者法定贍養人、撫(扶)養人無贍養、撫(扶)養能力的城市居民(以下簡稱“三無”人員),經審批確認后,按照當地城市低保標準全額享受補助。
法定贍養人、撫(扶)養人無贍養、撫(扶)養能力是指以下兩類貧困家庭:一是家庭中贍養、撫(扶)養義務人因患重病、因重度殘疾、因未成年或年老體弱,沒有能力對被贍養、撫(扶)養人提供物質上、生活上和精神上的照料;二是家庭中贍養、撫(扶)養義務人因下落不明、失蹤、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等原因無法與被贍養、撫(扶)養人保持聯系。
對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經審批確認后,按照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市低保標準的差額享受補助。
(三)按照分類施保要求,對低保對象中的“孤老”、“孤兒”特殊對象,每人每月增發200元;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一級殘疾人、在校大學生、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增發100元。
(四)城市低保對象除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外,可按照有關政策規定享受臨時救助、醫療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等其他專項救助。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已經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應予取消:
1、不按規定程序申請審批、相關證明材料提供不全、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或弄虛作假的。
2、拒絕接受低保工作人員入戶核實家庭財產和家庭收入的。
3、家庭成員自費(不含社會各界或親戚朋友資助)安排子女借讀、擇校就讀、進入私立學校就讀的。
4、家庭成員中有出國工作(包括勞務輸出)、學習、經商的。
5、從鄭州市以外地區農村遷入鄭州市,未滿3年的。
6、有高額價值收藏、買賣股票或其他投資行為的;有高于城市低保標準饋贈、禮金支出的;平時穿戴具有較高經濟價值首飾的;經常出入餐飲、娛樂場所消費的。
7、擁有機動車輛(不含殘疾人代步車)的。
8、近半年內購買高檔(單件價值在1000元以上)家用電器等非生活必需品、近兩年內非拆遷原因購買商品房、近一年內裝修現有住宅的;擁有一定經濟價值、可租賃的閑置住房的。
9、因賭博、吸毒、嫖娼等違法行為造成生活困難尚未改正的,或因其他違法行為正處于被司法機關處罰期間的,違法人員本人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10、申請人的法定贍養人、撫(扶)養人有贍養、撫(扶)養能力,但未依法履行贍養、撫(扶)養義務的。
11、符合就業條件無正當理由半年內連續兩次拒絕有關部門介紹就業或技能培訓的;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公益性勞動的。
12、按規定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其他情形。
四、城市低保標準確定與調整
(一)城市低保標準按照當地維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食品、衣被、水電、燃料、其他日用消費品等費用,并適當考慮居住、交通等費用確定。
城市低保標準應與當地居民消費性支出相銜接,原則上在當地上年度城市居民消費性支出30%至35%之間確定。
(二)鄭州市城市低保標準,由市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提出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五、城市低保家庭收入核實與計算
(一) 應計入家庭收入的內容及具體核算辦法:
1、按規定發給在職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和離退休人員的退休金及各類保險金、保障金、賠償金、失業人員的失業救濟金,均屬家庭收入。被拖欠的工資、失業保險金、養老金亦應計入收入,但連續6個月以上(含本數)未領到或者未足額領到工資、失業保險金、養老金,生活確有困難需要救濟的,在申請低保時,可按實際收入計算。被拖欠的部分付清后,家庭收入發生變化,依照原計算標準不符合申請低保資格的,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停止發放保障金,退還已發放部分。
2、在職及企業事業單位的病退、內退及長期休病假人員,其收入按實際收入計算。
3、從事個體經營及其他有勞動報酬工作的,其收入無法界定或本人提供不出相關收入證明的,按戶籍所在地職工最低工資標準100%計算。
4、對于間斷性就業的,能夠提供相關收入證明,按照連續6個月的收入平均金額計算家庭收入;不能夠提供相關收入證明,視從事職業的情況核定收入。
5、贍養費、撫養費和扶養費的計算問題。有協議、裁決或判決的,按照協議、裁決或判決的數額計算;沒有協議、裁決或判決的,家庭人均收入在當地低保標準2倍(保障標準×2)以下的,視為無贍養、扶(撫)養能力;家庭人均收入超過當地低保標準2倍以上的,贍養、扶(撫)養費按超過部分除以贍養、扶(撫)養負擔人數計算。
贍養、扶(撫)養費=(家庭總收入—當地低保標準×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數)÷贍養、扶(撫)養負擔人數
6、集體經濟股份分紅等原則上按當年度分紅收入計算,一時核算不清的,按上年度計算。
7、有價證券以及孳息;繼承、接受贈與等。
8、特許權使用收入、財產租賃、轉讓或變賣所得、博彩收入、中介費、轉包費收入、其他投資和經營性收入。
9、因拆遷一次性領取住房拆遷補償費,購買住房后有結余金額的,其結余部分計入家庭收入。
10、其他應計入的家庭收入。
(二)以下內容不計入家庭收入:
1、優撫對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優待金、護理費、保健金;
2、見義勇為人員及對國家、社會和人民作出突出貢獻者,政府給予的一次性獎勵金和市級以上勞動模范退休后享受的榮譽津貼;
3、在校學生獲得的獎學金、助學金、生活津貼、困難補助等;
4、各級政府、社會各界給予的臨時性救助款物;
5、人身傷害賠償金、撫恤金,喪葬撫恤金;
6、因公(工)負傷職工的護理費;
7、計劃生育獎勵金;
8、按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險金、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
9、低保對象獲得的醫療、住房、房屋水電氣費的減免、補助;
10、其他按規定不應計入的家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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