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實施意見》(晉政發〔2014〕35號)精神,按照省民政廳、財政廳《關于提高城鄉低保保障標準的通知》(晉民發〔2015〕21號)和《關于提高農村五保供養省級補助標準的通知》(晉民發〔2015〕22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將調整后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農村五保供養標準公布如下:
一、城市低保標準(單位:人/月)
鹽湖區450元,永濟市、河津市、芮城縣、新絳縣、稷山縣、夏縣420元,臨猗縣、萬榮縣、聞喜縣、絳縣、平陸縣、垣曲縣400元。
二、農村低保標準(單位:人/年)
鹽湖區2784元,永濟市、河津市、聞喜縣2724元,芮城縣、臨猗縣、萬榮縣、新絳縣、稷山縣、夏縣、絳縣、平陸縣、垣曲縣2664元。
三、農村五保供養標準(單位:人/年)
集中供養:鹽湖區、永濟市、河津市、臨猗縣、稷山縣5300元,芮城縣、聞喜縣、絳縣、平陸縣、垣曲縣4800元,萬榮縣、新絳縣、夏縣4400元。
分散供養:鹽湖區、永濟市、河津市、臨猗縣、稷山縣3500元,芮城縣、聞喜縣、絳縣、平陸縣、垣曲縣3200元,萬榮縣、新絳縣、夏縣2900元。
農村低保申請條件
農村低保保障待遇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提出申請,申請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擁有當地農業戶籍并在當地常住;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申請前12個月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于當地農村低保保障標準;家庭經濟狀況不能維持基本生活需要,財產狀況、實際生活水平與基本生活常年困難家庭狀況相符。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關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員。
家庭經濟狀況整體不符合申請資格條件,但家庭年人均純收入在當地農村低保保障標準150%以內的,其家庭中已成年的喪失勞動能力的重殘人員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員,可以分戶獨立提出申請。
城鎮低保申請條件
1、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以及雖有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但其無贍養、扶養或者撫養能力的城市居民;
2、在職人員領取工資及離退休人員領取離退休費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標準的城市居民;
3、下崗職工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期間,足額領取基本生活費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標準的城市居民;
4、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者期滿后未能再就業,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標準的城市居民;
5、持有本縣非農業戶口,按國家有關政策享受政府定期撫恤補助,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縣當年城市低保標準的優撫孤老及其他優撫對象;
6、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條件的人員。
7、家庭成員中不包括不應贍養、扶養或撫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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