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州社會救助對象主要有以下人員:持有達州戶口,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的三無人員;在職職工、離退休人員、失業人員在領取工資收入、養老(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其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的居民。
達州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情況。
1、城鎮低保辦理
申請人向戶口所在村(居)委會提出申請,申請人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1)社會救助申請表、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收入證明;
(2)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無業人員需提供就業(求職)狀況證明;
(3)殘疾人需提供殘疾證明(重殘人提供重殘證明);
(4)患病、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需提供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
(5)16周歲以上的提供在校證明;
(6)夫妻離婚的提供離婚證或離婚判決書,配偶死亡的提供死亡證明;
(7)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它的有關證明材料(如交通事故認定書等)
2、農村低保辦理
申請人向戶口所在村委會提出申請,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1)社會救助申請表、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收入證明
(2)無勞動能力證明
(3)殘疾人需提供殘疾證明(重殘人提供重殘證明)
(4)患病需提供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
(5)16周歲以上的提供在校證明書
(6)夫妻離婚的提供離婚證或離婚判決書,配偶死亡的提供死亡證明
(7)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它的有關證明材料(如交通事故認定書等)
(1)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
(2)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群眾評議、信息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3)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批準,并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布;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批準,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達州城市居民低保標準每人月均370元
達州農村居民低保標準每人年均2280元
達州符合低保家庭成員的情況
1、分類管理
低保對象分為ABC三類進行歸檔到位。
A類低保對象為基本失去勞動能力的重病人(尿毒癥等沒有治愈可能性的大病,癌癥不屬于)、殘疾人(重殘)、孤寡老人(60周歲以上);
B類低保對象主要包括單親困難家庭、孤兒、子女無贍養老年人等;
C類低保對象包括目前因病、因災、生活困難家庭,并根據三類對象實行了定期調查審核,從而實現了低保動態管理,分類施保的原則做到“能進能出”、“應保盡保”的要求。
2、分類施保
分類施保對象,是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特別困難人員,包括以下8類對象:
1.城市“三無人員”;
2.70周歲以上(含70周歲)老年人;
3. 兒童;
4. 重度殘疾人;
5. 重病患者;
6. 單親未成年人;
7. 哺乳期婦女;
8. 非義務教育階段學生。
補助標準
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特別困難人員,根據各類對象的困難程度,按以下標準提高低保補助水平。
1.對城市低保對象中的“三無人員”,按當地低保標準的70%增發保障金。
2.對低保家庭中的70周歲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按當地低保標準的20%增發保障金。
3.對低保家庭中的兒童,每人每月按當地低保標準的30%增發保障金。
4.對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殘疾人,盲人、嚴重低視力及智力殘疾、精神殘疾、一級肢體殘疾者,每人每月按當地低保標準的50%增發保障金;對言語、聽力、肢體殘疾三級以上的殘疾人,每人每月按當地低保標準的30%增發保障金。
5.對低保家庭中的重病患者,每人每月按當地低保標準的50%增發保障金。
6.對低保家庭中的單親未成年人,如父母離異,每人每月按當地低保標準的30%增發保障金;如父母一方去世,每人每月按當地低保標準的50%增發保障金。
7.對低保家庭中的哺乳期婦女,在哺乳期內,每人每月按當地低保標準的70%增發保障金。
8.對低保家庭中的非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不含學前教育),每人每月按當地低保標準的60%增發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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