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條件的城鄉居民可以申請我市最低生活保障:
1.具有我市戶籍;
2.申請前6個月及申請當月,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3.家庭財產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申請低保的城鄉居民,以家庭為單位向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提出申請,填寫《東莞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并根據申請人家庭成員不同情況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收入材料:家庭成員的收入證明。家庭成員從事個體經營活動的,應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和納稅憑證;從事農業生產的,應提供土地(山林、水塘)承包或租賃合同,以及由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農漁業收入和其他收入證明;家庭成員有勞動能力且未就業的,應提供《就業失業登記證》。
(二)家庭財產材料: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財產證明材料;本市范圍內但居住地不在戶籍地的,應提供現居住地民政部門出具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情況證明書。
(三)家庭支出材料:申請前2個月的衣食、住房、教育、醫療支出材料、水電費繳費單、家庭成員通訊費繳費單;銀行出具的助學還貸憑證等。
(四)其他材料:戶口簿及家庭成員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材料;學生在讀證明、完全喪失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證明、殘疾人證;疾病證明書、離婚協議書及法院判決書等其他必需的有關證明。
申請低保的城鄉居民,以家庭為單位向戶籍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1.填寫《東莞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表》,將相關材料遞交村(居)委會協助申請。
2.受鎮(街)委托,村(居)委會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群眾評議、信息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并進行低保審核公示。公示期間出現異議且能出示有效證據的,應當組織民主評議,并公示評議結果。
3.鎮(街)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批準,并對擬批準的低保家庭進行低保審批公示,決定批準的,簽發《廣東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
從2015年1月起提高東莞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從目前的每人每月51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610元。
從2016年1月起,在食品、燃氣及用水補助(每人每月60元)的基礎上增加用電補助類別,補助標準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補助金每月隨低保金一并發放到低保對象的個人賬戶,補助期限至2018年12月。
1、低保救助金;
2、低保各項專項救助;
3、依相關規定享受的優惠扶助待遇。
達州辦理護照港澳通行證在
時間:2024-02-26 03:0:07廣安辦理護照港澳通行證在
時間:2024-02-26 03:0:10宜賓辦理護照港澳通行證在
時間:2024-02-26 03:0:57南充辦理護照港澳通行證在
時間:2024-02-26 03: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