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當地常住戶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低保。
1、書面申請。填報《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請表》,一式三份;
2、戶口簿;
3、申請人(戶主)居民身份證;
4、結(離)婚證;
5、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證明;
6、贍養費和撫養費證明;
7、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1、申請。向戶籍所在地居(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報《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請表》(一式三份),并出具單位及家庭收入等有關證明材料。2、調查。居(村)委會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者的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簽署意見后將申請者有關材料和調查情況上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進行審核。3、審核。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在10日內對申請者家庭情況進行審核,并簽署審核意見,報送所在地縣民政部門審批。4、審批及發證。縣民政部門應在10日內對申請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應確定救濟數額,將《申請表》一份報上級民政部門備案,一份留存歸檔,一份發回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作為發放保障金的依據,并同時下發《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5、公示。居(村)委會應及時將批準的保障對象名單、保障金額等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6、領取。對經批準最低生活保障救濟的家庭,憑《領取證》和身份證到街道或鄉鎮指定的地點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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