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低保申請條件
農村低保保障待遇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提出申請,申請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擁有當地農業戶籍并在當地常住;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申請前12個月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于當地農村低保保障標準;家庭經濟狀況不能維持基本生活需要,財產狀況、實際生活水平與基本生活常年困難家庭狀況相符。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關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員。
家庭經濟狀況整體不符合申請資格條件,但家庭年人均純收入在當地農村低保保障標準150%以內的,其家庭中已成年的喪失勞動能力的重殘人員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員,可以分戶獨立提出申請。
城鎮低保申請條件
1、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以及雖有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但其無贍養、扶養或者撫養能力的城市居民;
2、在職人員領取工資及離退休人員領取離退休費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標準的城市居民;
3、下崗職工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期間,足額領取基本生活費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標準的城市居民;
4、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者期滿后未能再就業,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標準的城市居民;
5、持有本縣非農業戶口,按國家有關政策享受政府定期撫恤補助,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縣當年城市低保標準的優撫孤老及其他優撫對象;
6、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條件的人員;
7、家庭成員中不包括不應贍養、扶養或撫養的人。
1、戶主書面申請;
2、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戶口簿、身份證;
3、家庭成員收入狀況證明;
4、《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請表》一式三份。
1、個人申請
由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居(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報申請表、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2、居委會審查
居(村)委會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者的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簽署意見后將申請者有關材料和調查情況上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進行審核;
3、鎮政府或主管部門審核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在10日內對申請者家庭情況進行審核,并簽署審核意見,報送所在地縣民政部門審批;
4、縣民政局審批
區民政部門應在10日內對申請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并確定救濟數額后,下發《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以下簡稱《領取證》),按月將低保金存入救濟對象銀行帳戶。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5、領取低保金
經批準可給予最低生活保障救濟的家庭,憑銀行存折到指定銀行領取救濟金。居(村)委會應及時將批準的保障對象名單、保障金額等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農村標準: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為175元/月。
城市標準:
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漳平市450元,新羅區445元,上杭縣400元,永定縣399元,武平縣、長汀縣、連城縣360元。
龍巖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溫馨提示:
凡龍巖市城鄉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龍巖市低保標準的,并具有龍巖市戶籍的城鄉居民均可到戶口所在村(居)委會進行咨詢或者提出書面申請,如實填報“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請表”,并提供家庭收入等有關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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