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揚州低保標準及申請條件一覽
今年將持續完善社會救助體系,提升困難群體保障新水平。加強農村低保與扶貧開發政策、市區與縣(市)低保標準、低保家庭與困難殘疾人政策的“三個銜接”。
按照省廳不低于5%的提標增幅和全市城鄉低保標準一體化要求,統籌提高城鄉低保標準,市區不低于月人均650元,寶應、高郵、儀征不低于640元,并穩步提高低保實際補差水平。將符合條件的重度殘疾人納入低保保障范圍,探索推進重病對象等支出型困難群體、低收入群體單獨納入低保。
聯合人社部門加大對醫療救助對象的政策傾斜,實現困難群眾大病保險起付線比普通參保者降低50%,報銷比例比普通參保者適度提高。重點醫療救助對象基本醫保政策范圍內自付費用的救助比例高于70%,年度封頂線不低于當地基本醫保封頂線的50%。
《揚州市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
第二章保障對象
第七條本市農村常住戶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年人均收入低于當地農村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批準,均可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
(一)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扶養人或法定扶養人無撫養能力的村民;
(二)因殘疾、年老體弱,或家庭主要勞動力患有重病、死亡和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自身無法維持基本生活,口糧田無法耕種,且無其他經濟來源的特困戶;
(三)雖有一定的收入,但其家庭年人均收入仍低于當地農村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村民。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或家庭不得列入保障范圍:
(一)在法定勞動年齡段,未喪失勞動能力,但不愿參加勞動進行生產自救的;
(二)依法具有贍(撫)養關系,而贍(撫)養人未履行贍(撫)養義務的人員和家庭;
(三)家庭除擁有住房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必需生產設施外的設施、物品,按變現后計算,人均值為當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5倍以上的;
(四)由于故意違法行為導致貧困的人員;
(五)家庭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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