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標準的,均可申請最低生活保障。
2、戶籍所在地為城鎮行政區域并且實際居住6個月以上,無承包土地,不參加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的居民家庭,申請城市低保;其他居民家庭申請農村低保。
3、對于同一戶籍家庭具有不同情形的,原則上按家庭實際常住地申請相應的城市或農村低保。
1、戶籍證明、身份證明、婚姻狀況證明、疾病證明、殘疾證明、房產證明、房屋租賃協議、土地承包經營證明、就業收入證明;
2、其他需要提供的有關材料。
另:失業人員,應當提供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機構出具的就業失業登記證、培訓和推薦就業記錄材料;
1、申請:
由戶主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以家庭為單位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上述辦理材料;
2、受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低保經辦人員應當對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初步判斷基本符合且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
3、審核: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當自受理低保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逐一進行調查核實。
4、審批:
市民政局應當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批意見(不含公示時間)。并將審批意見予以公示。
凡南通市城鄉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南通市低保標準的,并具有南通市戶籍的城鄉居民均可到戶口所在村(居)委會進行咨詢或者提出書面申請,如實填報“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請表”,并提供家庭收入等有關的證明材料。
南通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1、通州區、南通濱海園區、啟東市農村低保月度保障標準提高到460元;
2、海門市農村低保月度保障標準提高到505元;
3、如東縣、如皋市、海安縣農村低保月度保障標準提高到420元。
1、崇川區、港閘區、南通開發區城鄉低保月度保障標準以及通州區、南通濱海園區城市低保月度保障標準提高到610元;
2、啟東市、海門市、如東縣、如皋市、海安縣城市低保月度保障標準提高到5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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