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我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切實保障農村貧困居民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45號)、《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試行)〉》(民發〔2012〕220號)、《安徽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民社救字〔2013〕1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持有我市戶籍地常住農業戶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農村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給予差額補助的救助制度。
第三條實施農村低保制度,必須遵循下列原則:
(一)保障最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則。
(二)政府救助與家庭贍養、撫(扶)養、社會幫扶、勞動自救相結合的原則。
(三)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四)屬地管理、動態管理和分類施保的原則。
第四條農村低保工作實行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我局對《亳州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聯合財政、公安、人社、統計、物價等12個部門下發,制。民政、財政部門負責農村低保政策制定、運行規程的指導
檢查及資金的測算、分配和管理;物價、統計、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稅務、金融、工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農村低保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縣(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體管理審批工作。
鄉、鎮(街道辦事處)負責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體管理審核工作。
村(居)委會受鄉、鎮(街道辦事處)的委托,負責協助鄉、鎮(街道辦事處)對轄區內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匯總上報等日常服務工作,以及受申請人委托,代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辦事處)提交書面申請,及其相關委托書、授權書。
第六條農村低保標準的確定,可按照當地維持農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費用,適當考慮用電、用水、燃料等所需費用確定,并隨著當地生活必需品價格變化、經濟發展和農村居民生活水平提高適時調整。具體標準由縣(區)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物價、統計等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及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后執行。“十二五”期間農村低保標準年遞增10%以上。
第七條縣(區)人民政府應根據核定的農村低保對象人數、實際補差水平、保障標準和一次性補助發放計劃等因素,編制年度農村低保資金預算。預算資金總額扣除上級財政上年實際補助的差額部分(不含一次性補助和預撥下年補助),由縣(區)財政承擔。預算執行過程中,因不可預測因素導致農村低保資金出現缺口時,縣(區)財政應及時予以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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