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嚴格執行公示制度。每榜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天。公示內容要詳細(包括戶主姓名、家庭成員人數及姓名、家庭年人均收入、擬定保障類別、補差金額等相關內容)。村(居)委要設置統一的固定公示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時公示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和審核結果;對低保對象家庭成員、收入情況、保障金額等在其居住地長期公示。
第十九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過縣(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與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稅務、金融、工商等部門和機構,對低保申請家庭的戶籍、車輛、住房、社會保險、養老金、存款、證券、個體經營、納稅、住房公積金等信息進行核對,并根據信息核對情況,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聲明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見。
縣(區)人民政府應加快建立跨部門、多層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健全完善工作機構和信息核對平臺,確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對象準確、高效、公正認定。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農村低保對象實行動態管理。所有對象建立健全檔案;按程序對農村低保對象實行季度核查、年度復核?h(區)民政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每年第四季度對享受農村低保的居民進行年審,對家庭收入高于當地農村低保標準的應停發該家庭的保障金,符合條件的及時納入保障范圍。
第二十條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低保對象的年齡、健康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家庭收入來源等情況對低保家庭實行分類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低保家庭成員和其家庭經濟狀況的變化情況進行分類復核,并根據復核情況及時報請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低保金停發、減發
或者增發手續。
低保家庭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定期報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的變化情況。
第二十一條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對農村低保家庭實行長期公示,并完善面向公眾的農村低保對象信息查詢機
制。公示中應當保護農村低保對象個人隱私,不得公開與農村低保無關的信息。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公開農村低保監督咨詢電話,主動接受社會和群眾對農村低保審核審批工作的監督、投訴和舉報。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健全完善舉報核查制度,對接到的實名舉報,應當逐一核查,并及時向舉報人反饋核查處理結果。
第二十四條農村低保對象實行縣、鄉二級檔案管理,做到一鄉一柜、一村一盒、一戶一檔;縣(區)建立農村低保對象基礎信息數據庫,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基礎信息數據庫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條《安徽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全省統一印制、統一編號、統一發放。
第五章 行政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從事農村低保的工作人員應依法辦事,接受社會監督。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
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無故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拒不審批或拖延簽署初
審、審核、審批意見的;
(二)違反規定為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辦理享受低保待遇手續的;
(三)貪污、挪用、扣押、拖欠低保金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行為的;
(五)不嚴格執行政策規定,工作嚴重失誤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對群眾來信來訪處理不當,引發集體上訪、越級上訪及其他惡性事件的。
第二十七條對采取虛報、隱瞞家庭收入、偽造證明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農村低保待遇的村(居)民,情節較輕的由縣(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追回冒領的低保金;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各縣(區)人民政府應加強農村低保工作力量,落實各項政策措施。
第二十九條各縣(區)要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或操作規程,報省、市民政、財政部門備案后執行。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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