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權益和保障
第二十條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下列權利:
(一)勞動就業;
(二)參加社會保險;
(三)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
(四)參加民主選舉和有關公共決策、社會事務管理;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一)義務教育;
(二)就業失業登記、政策咨詢、就業信息、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等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三)國家規定的傳染病防治、兒童預防接種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四)國家規定的計劃生育基本技術服務;
(五)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六)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七)按照規定提供住房保障服務;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第二十二條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三)機動車登記;
(四)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五)參加居住地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評定或考試,以及職業(執業)資格考試和職業(執業)資格登記;
(六)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
(七)子女可以按照規定在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后參加中考,在居住地接受高中段教育并在畢業時具有兩年以上連續就學記錄的,可以參加高考;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便利。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擴大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范圍,提高服務標準,并定期向社會公布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范圍。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綜合考慮連續居住年限、參加社會保險年限等因素,建立居住證梯度賦權機制,使居住證持有人逐步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公共服務和便利。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加強城鎮基礎設施和基本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優化城鎮經濟結構,逐步提高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保障居住證持有人享有公共服務。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應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庫,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社會保障、房產、信用、衛生計生、婚姻等信息系統及居住證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記工作,加強部門之間、地區之間居住證持有人的信息共享,為推進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轉移接續制度,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提供信息支持,為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條 居住證持有人符合居住地政府規定的落戶條件的,可以根據本人意愿,在居住地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第二十八條 居住地政府應根據下列規定確定落戶條件:
(一)在縣級市市區、縣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雙方父母,可申請辦理當地常住戶口。
首都周邊的三河市、涿州市市區及下轄建制鎮,大廠回族自治縣、香河縣、永清縣、固安縣、懷來縣政府駐地鎮及其他建制鎮,可根據實際,綜合合法穩定職業、合法穩定住所、參加社會保險年限等因素,合理確定落戶條件。城鎮綜合承載壓力大的,可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居住證積分落戶制度。
(二)在城區人口100萬人以下的承德、張家口、秦皇島、滄州、衡水、邢臺市市區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雙方父母,可申請辦理當地常住戶口。
首都周邊的廊坊市市區可根據實際,綜合合法穩定職業、合法穩定住所、參加社會保險年限等因素,合理確定落戶條件,也可建立居住證積分落戶制度。
(三)在城區人口100萬人以上的石家莊、唐山、保定、邯鄲市市區,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或具有合法穩定職業并有其他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雙方父母,可申請辦理當地常住戶口。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在我省居住的港澳臺人員的居住登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發放的居住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本辦法實施前已進行居住登記的,居住時間連續計算。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省以前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附:河北省公安部門提醒流動人員需盡早辦理居住證
河北省省公安廳治安管理局相關人員透露,河北省在2012年3月1日已經施行的居住證制度在實施過程中也存在申領發放、證件管理方面的缺陷,需要進一步改進完善。
同時,國務院公布的《居住證暫行條例》已于1月1日起實施,其中規定:“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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