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都區、亭湖區人民政府,市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市區房屋拆遷有關問題處理的補充規定》印發給你們,希認真貫徹執行。
鹽城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四月七日
市區房屋拆遷有關問題處理的補充規定
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建設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鹽政發(2005)38號和鹽政發(2005)70號文件相關內容,現就市區房屋拆遷中涉及的有關問題處理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關于被拆遷人分戶與享受最低補償標準問題
(一)自2005年3月1日,即市政府《鹽城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鹽政發(2005)38號)施行之日后,因析產或交易行為導致單戶房屋建筑面積低于30平方米的,以及劈賣、析產后無墻界的房屋,拆遷中按產權證記載的面積進行補償,不執行最低補償政策。
(二)對具有房屋所有權證但非市區戶口的被拆遷人,按產權證記載的實際面積進行補償,不執行最低補償政策。
二、關于裝飾裝璜拆遷補償問題
(一)房屋裝飾裝璜補償費按評估結果確定。補償費用低于每平方米150元的,按每平方米150元予以補償,拆遷人可根據拆遷地段房屋裝飾裝璜的實際狀況適當提高最低補償標準,但提高幅度最高不超過20%.
(二)對違反規定進行裝修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建設、房產等管理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三、關于市區定向改制企業房屋拆遷補償問題
(一)市區定向改制企業是指市區原國有、城鎮集體企業資產采取定向協議轉讓方式改制的企業,其拆遷補償原則上實行貨幣結算,補償基準價按原企業房地產實際受讓價,加改制完成之日起至拆遷公告發布之日止該受讓價款的銀行同期貸款利息,利息可適當上浮,但上浮幅度按最高不超過30%確定。企業改制后按改制有關政策補辦房屋所有權證、購買產權屬房管部門的房屋,以及翻建、改建、新建的建筑物,按當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對主要生產設備、設施因搬遷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拆遷人會同原企業主管部門綜合考慮設備的原值、受讓價格、使用狀況、使用年限等因素,與企業商定合理的補償價格,由拆遷人給予補償。
(二)拆遷定向改制企業,原則上由原企業主管部門負責拆遷補償費用的測算和使用相關工作,企業原提留的離退休人員未列入社會統籌的費用和富余職工安置基金使用結余部分,由原企業主管部門在拆遷補償費中扣除。
(三)鼓勵被拆遷工業企業易地重建。其中,易地新建廠房、辦公用房的,新建房屋面積不超過原拆遷房屋面積的部分,享受免交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收取的規費等優惠政策。
四、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已取得拆遷許可證、尚未簽訂協議的,按本《規定》執行。
鹽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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