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教師工資待遇改革方向
對于高校工資改革方案,一種聲音是要打破大鍋飯,強化競爭,制度層面就是學習美國的終身教職制度,六年非升即走。另一種聲音,則主張是“養起來”,財務自由有利于學術繁榮。
既然教育通常被視為一種公共產品,那么教師就不是出售知識為生的職業。況且,教師的工作作為創造性勞動,有其特殊的定價機制。一種方式是拍賣;另一種則是依靠勞動力市場的競爭來實現。理論上,在同一個水準上的老師工資是大致相當的,否則就可能引發流動;各個學校為了吸引人才,也會制定相對有競爭力的薪資標準。
既然收入并不是很高,為何那么多優秀的人才還是擠破腦袋競爭大學的教職呢?對每一個職業而言,都存在一個核心的激勵。對于大學教師而言,核心的激勵是聲譽,是同行的認可。很少有其他職業,像學術活動那樣強烈地需要外部認同。但這不意味著收入就不重要。
教師工資主要由哪些部分構成
1、崗位工資。2、薪級工資。3、績效工資。4、津貼工資。
中小學教師工資現在之所以很低是因為現在落實的僅僅是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而績效工資和補貼均基本沒有落實。
績效工資的意見已經由國務院研究通過,決定2009年1月1日起實施。但是由于沒有具體的操作細則和詳細的辦法進行保證。使得績效工資的進一步落實還有待觀察,如果沒有國務院的強力措施進行保證就是實也很難盡如人意。
津貼工資部分由于各地經濟發展不一,于是落實的程度千差萬別。再加上上級政府要求模棱兩可,國務院也沒有明確要求。于是這一塊執行的也很差。根據當地情況執行這句話表述是中國的特色,也正因為有了這樣的表述才使得教師的待遇特別是農村中小學教師的待遇一直來非常低。
下一級政府一聽表述立刻就知道可以不執行沒有問題。上級政府很多情況下知道地方政府完成不了因此才這樣說。因此說,中小學教師待遇低的根本原因在于上級政府沒有予以重視。有學者指出:要根本解決中小學教師待遇低的狀況,必須有中央政府全力負責,否則教師工資低的狀況只能是逐步改變,步伐非常慢。因為財權與事權不統一,大部分財權在中央沒有中央的統籌解決,問題只能是更高程度上扯皮。還不能解決得很好。
希望這種情況能夠引起中央的高度重視。予以全力解決。
教師希望漲薪的訴求具有合理性
從現實需要看,廣大教師希望漲薪的訴求具有合理性,該漲。但是條例規定的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只是一個大的原則性規定,要真正讓教師薪酬見漲還需要耐心等待。在當下,用半夢半醒來形容也許是比較恰當的??我國教師群體的薪酬不高,地區差異和城鄉差異較大,且不少地區教師的薪酬并未達到《教師法》(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明文規定的“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或者高于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譬如,資料顯示,北京市在“十一五”之前,教師的工資水平還沒有達到當地公務員平均水平,其他地區就更不用說了。因此,廣大教師希望漲薪是一種合理的訴求,也一個最抵近現實生活需要的夢想。
教師薪酬制度是我國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結構體系中的一部分
從制度變革看,教師薪酬制度只是我國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結構體系中的一部分,教育部不可能單獨就教師是否漲薪作出規定,人社部也不可能專門為教師漲薪作出單獨變革?偟目,對教師是否漲薪的問題,我們應當結合事業單位改革的總趨勢來看,要看得復雜一些才更符合現實。因為即便是事業單位漲薪,也需要一個復雜的統籌論證和設計過程,需要綜合考慮不同屬性的事業單位的改革方向、路徑、薪酬結構及其差異、福利差異等等綜合因素。而且,事業單位薪酬制度改革還會和整體社會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緊密結合起來,有序地公平地進行和完善。因此,作為教師,還必須理性地醒著等待漲薪的夢想落地開花。
教師的工資差異主要體現在職稱級別
具體就教師薪酬制度改革趨勢看,教師即便是漲薪也一定不會在舊有的工資制度上進行簡單的增資操作,這樣簡單增資操作過去有過,但是對最大限度地調動教師的工作積極性作用不大。2006年年底,全國事業單位工資改革啟動,明確了教師工資的結構是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四部分。即便是做了部分改革,實際上教師的工資差異還主要體現在職稱級別的差別上,即,教師的職稱級別升級同時意味著工資升級。
如果一個教師的職稱長時間不變,其工資待遇也就很難變化。有不少教師好不容易評上了高級職稱,卻也中年已過,快退休了,快到站了,繼續奉獻,精力和心力已匱。這種現象不是個別的而是普遍的。職稱綁架教師既得利益,還形成高級職稱的競爭和評聘過程的種種歪風邪氣,因為現行的教師職稱評聘制度不能科學地綜合地鑒定教師真實的教學教研水平,其功利功能遠遠大于甄別教師人才和激勵教師人才的功能。而這種狀態是不公平的,也是廣大教師最為不滿的方面。
中小學教職工工資制度改革方案適用范圍
(一)普通中學(包括職業中學、農業中學、盲聾啞中學、工讀學校。以下簡稱中學)。
(二)小學(包括盲聾啞小學,弱智兒童學校。以下簡稱小學)。
(三)幼兒園。
二、教職員實行以職務工資為主要內容的結構工資制
(一)職務名稱
1.教學人員。中學按高級教師、一級教師、二級教師、三級教師四級分列。
小學按高級教師、一級教師、二級教師、三級教師四級分列。
幼兒園教師職務,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中小學教師職務系列俟國務院批準后,經過試點逐步實行,并領取相應的職務工資。
2.行政人員。中小學按正副校長、正副教導主任、正副總務主任、職員的職務分列。
幼兒園行政人員職務名稱,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結構工資由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津貼和獎勵工資四個部分組成。教師同時實行教齡津貼。
1.中小學教師和幼兒園教師的職務工資標準,暫按《改革方案》中附表六、七的“中學教師基礎工資、職務工資標準表”、“小學教師基礎工資、職務工資標準表”執行,并按《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的辦法套改新工資標準。俟教師確定新的職務后,再按規定排列各個職務的工資標準下達執行。
2.行政人員的職務工資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改革方案》附表九《縣(市)、區(鄉)國家機關行政人員基礎工資、職務工資標準表》和中小學教師工資標準制定。
教師兼任行政領導工作的,可以按教師的職務確定職務工資。
3.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工資,參照有關部門規定的有關職務名稱系列的職務名稱、工資標準執行。
4.基礎工資、工齡津貼、教齡津貼和獎勵工資,按國家統一規定的標準執行。
保育員和工勤人員,執行國家機關工人基礎工資、崗位工資標準和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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