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方便長期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群眾就近辦理居民身份證,同時創造更加安全的居民身份證社會應用環境,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日前,公安部印發《關于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制度的意見》。
離開戶籍地的群眾異地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有以下步驟:
1、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機關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申請,填寫《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繳納證件工本費。其中,申請換領的交驗居民身份證,申請補領的交驗居民戶口簿或居住證。
2、異地受理點受理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申請后,及時將受理信息傳送至申請人戶籍地公安機關,戶籍地縣級公安機關及時審核簽發。
3、居住地公安機關接到經審核簽發的制證信息后,在法定時限內完成制作與核驗發放,申請人憑領證回執到受理點領取證件。換領證件的,領取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辦理時限及費用:
公安機關自公民提交申請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縮短制發證周期。
有效期滿換領居民身份證的,證件工本費20元,損壞換領、丟失補領的,證件工本費40元。
延伸閱讀:
身份證異地實施時間
6月:全國10省市可進行身份證異地受理
7月:全國大中城市和有條件的縣(市)推廣異地受理
2017年7月:全國各地全面實施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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