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參保單位退休人員合法權益,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皖政[2006]59號)(以下簡稱59號文)和安徽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貫徹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勞社[2006]66號)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單位職工,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致殘,有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都應辦理退休手續,核定養老金待遇。
第二章待遇核定
第三條勞動行政部門審定退休養老金待遇條件和標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執行。
第四條養老金待遇核定內容;攫B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有視同繳費年限的,除上述兩項外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其中2006-2010年退休的發給調節金。
(一)基礎養老金:以參保人員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之和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含視同繳費)每滿1年發給1%。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本人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發[2005]38號文件規定執行。
(三)過渡性養老金:依據職工視同繳費年限計發。視同繳費每滿一年,發給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3%。
過渡性養老金=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3%×視同繳費年限
(四)調節金:2006年退休的每月發給50元,2007年退休的每月40元,2008年退休的每月30元,2009年退休的每月20元,2010年退休的每月10元,2011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發給。
第五條本人工作時間、累計繳費年限養老金待遇核定。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根據本人工作時間、累計繳費年限,按以下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待遇:
(一)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制度(1996年1月1日,行業統籌單位1998年1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無視同繳費年限的人員,2006年1月1日以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二)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制度以前參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ê1996年以后參加工作,有視同繳費年限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除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其中2010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另發給調節金。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2006-2010年)
計算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時,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指數為:1991年至退休上年各年度本人繳費基數,與各相應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比值的算術平均值。
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X91/C91+X92/C92+…+Xn/Cn)÷N
第六條因病或非因工致殘養老保險待遇核定。參保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殘,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辦理退休或退職。
(一)達到國家規定因病退休年齡的人員,由市級及以上勞動保障部門按規定批準退休,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有視同繳費年限和無視同繳費年限的人員,分別按59號文件第二條第二款和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
(二)未達到國家規定因病退休年齡的人員,經市級及以上勞動保障部門批準退職,月退職生活費按59號文件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計發。
第七條事業單位養老金計發和部隊復員、轉業進入企業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職工養老金計發。1996年1月1日以后由機關事業單位和部隊復員、轉業進入企業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職工,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的,基本養老金按59號文件第二條第二款規定計發。其中,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前按國家規定能夠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第八條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養老金計發。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死亡的,個人繳納的全部養老保險費(含個人賬戶利息)全額支付給本人或法定繼承人,但不再根據繳費年限發給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第九條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的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第十條參保人員繳費年限每滿12個月為1年,結算年度繳費不滿12個月的,該年度月平均繳費基數按實際繳費基數之和除以12計算,首次參保當年月平均繳費基數用實際繳費基數之和除以實際繳費月數計算。
參保人員因病退職時年齡不滿40周歲的,其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月數一律按40周歲計發月數取值。
第三章待遇支付
第十一條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人員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待遇核定后,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將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有關信息建立支付臺帳,生成發放數據傳送各代發銀行,實行社會化按月足額發放。
第十二條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以下程序支付養老保險待遇:
(一)依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核定的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人員增減及養老保險待遇核定情況,錄入微機數據庫;
(二)匯總生成當月養老保險待遇應發人數、金額,與計算機信息數據核對;
(三)將養老保險基金撥付計劃申請表報送財政部門審核;
(四)將財政部門開具的撥款憑證送養老保險基金支出戶開戶銀行;
(五)將養老保險基金從支出專戶撥到各代發銀行;
(六)根據各代發銀行受理回執核對養老金發放情況。
第十三條新增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人員,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核定待遇后,提供初次領取資格認證的影像資料、身份證復印件并填報退管服務信息表,辦理養老保險待遇社會化發放存折(卡)領取手續,實行社會化發放。
第十四條參保退休人員死亡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減員后,核定發放喪撫費待遇。
第十五條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定,按政策規定支付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
第四章養老保險待遇資格認證
第十六條為確保養老保險基金安全發放,防止基金流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每年定期對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進行領取資格認證。
第十七條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人員不參加領取資格認證且不提供認證資料的,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暫時停發其待遇,經確認仍具有領取待遇資格后,從停發之月起補發并恢復其待遇發放。
第五章基金管理和基金核算
第十八條按照社會保險基金監管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嚴禁截留、擠占、挪用。開設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專戶專門用于基金支付核算,接受財政專戶撥入基金,實行?顚S,不得從事與基金支付無關的收支業務。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每月應當與財政部門對帳,做到帳帳相符后,編制相關基金報表,上報有關部門。
第十九條嚴格遵守基金管理法律、法規和基金財務會計制度;規范使用會計科目,合理運用會計方法,依據合法有效的原始憑證進行基金會計核算。
第六章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條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死亡后,應按規定申報領取喪撫費待遇并辦理減員手續;未按規定辦理減員手續,其親屬或他人冒領養老保險待遇的,予以追回;拒不退還的,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法律途徑強制追回;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認真開展養老保險待遇發放的查詢服務,建立監督制度,向社會公布查詢服務和舉報電話。對群眾舉報的問題,應及時調查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相抵觸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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