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隔一年,境外非政府組織的立法再次成為關注熱點。自去年4月該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之后,歷經一年的潛心修改,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終于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并將于明年元旦實施。該法立法期間引起各界高度關注,為厘清相關問題、正確解讀和實施法律,記者就此專訪了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金錦萍。
長期以來,我國缺乏規范和引導境外非政府組織的專門立法。由于缺乏法律依據,截至今天近萬家進入境內的非政府組織中,真正在民政部門登記的不過寥寥數十家,大量境外非政府組織游離在法律之外。
此次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的立法目的不言而喻:規范、引導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開展活動,保障其合法權益,促進交流與合作。本法的頒布實施使境外非政府組織在我國境內開展活動從無法可依過渡到有法可依,既有利于紓解其原先的合法性困境,也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和建設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
在立法過程中,引起一定程度關切和擔憂的是該法將境外非政府組織的登記管理機關確定為公安部門。事實上,國外立法中也有公共安全部門負責此項事務的先例,而就我國公安機關的職責來說,除負責違法犯罪活動、恐怖活動和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的處置之外,還擔負著大量社會管理工作??例如戶口、居民身份證、國籍和出入境事務管理、交通、消防和危險物品管理等等。而此次立法之后,公安機關也將依法履行其作為境外非政府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的相關職責。
本次立法明確了對于境外非政府組織實施“雙重管理體制”,即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開展活動同時受到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本法明確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為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開展活動的登記管理機關,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單位和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是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的業務主管單位。
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法盡管依然延續“雙重管理體制”,但是明確規定了政府有義務公布業務主管單位的名錄,讓境外非政府組織能夠按圖索驥地順利找到業務主管單位,同時明確了登記和備案程序,有望解決長期存在的“登記難”問題。
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明確規定了境外非政府組織在我國境內開展活動需要遵守中國法律,同時也明確了其開展活動的原則和規則。
本法賦予了登記管理機關在法定情形下可以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權限,包括:約談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的首席代表以及其他負責人;現場檢查;詢問相關當事人;查詢、復制甚至封存有關資料;查封與扣押;凍結銀行賬戶。其他諸如國家安全、外交外事、財政、金融監管、海關、稅務、外國專家和反洗錢主管部門等,也在其職責范圍之內對于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開展的活動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同時為確保國際上通行的非政府組織的3個特性:非營利性、非宗教性和非政治性,立法也明確規定境外非政府組織不得從事或者資助營利性活動、政治活動,不得非法從事或者資助宗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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