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網絡,僅供參考,消息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快棚戶區改造進程,盡快改善棚戶區改造居民居住環境,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棚戶區改造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4〕36號)和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推進棚戶區改造工作的通知》(鄂政發〔2014〕50號)、湖北省住建廳《關于推進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的指導意見》(鄂建〔2015〕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州各縣市城區及鄉鎮集鎮范圍內,進行棚戶區改造,采取貨幣化安置方式,加快棚戶區改造進程,適用本辦法。
各縣市要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操作性強的實施細則。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棚戶區改造,包括城市棚戶區、國有工礦棚戶區、林業棚戶區和國有墾區危舊房改造等。主要是指政府改造城鎮危舊住房、改善困難家庭住房條件,包括集中成片棚戶區及非集中成片棚戶區改造、城中村改造及舊住宅區綜合整治。要堅持整治與改造相結合,維護城市傳統風貌特色,保護好歷史優秀建筑和歷史文化街區,禁止將因城市道路拓展、歷史街區保護、文物修繕等帶來的房屋拆遷改造項目納入棚戶區改造范圍,禁止將城市規劃區外因工程建設征收搬遷項目納入棚戶區改造范圍。
第四條 貨幣化安置,是指在進行棚戶區改造時,尊重居民意愿,采取貨幣補償方式進行棚戶區改造拆遷安置。
第五條 在棚戶區改造中積極推進貨幣化安置,擴大貨幣化安置比例,力爭全州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比例達到40%以上。實施貨幣化安置有利于降低庫存,調整結構;有利于減輕政府安置住房和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壓力,降低補償成本。
第六條 各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恩施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是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的主管部門,按照全州統籌、縣市負責的原則進行。
第七條 各縣市按照有關標準,結合本地實際,自行制定貨幣化安置補償標準。
第八條 實行貨幣化安置,拆遷人應與被拆遷人簽訂房屋拆遷貨幣化安置協議。
房屋拆遷貨幣化安置協議應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ㄒ唬┎疬w當事人雙方的單位名稱、姓名;
。ǘ┍徊鸪课莓a權人及各使用人的單位名稱、姓名,有效證件名稱及編號;
。ㄈ┍徊鸪课莸牡刂泛徒ㄖ娣e;
。ㄋ模┴泿呕仓每铑~、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ㄎ澹┍徊疬w人的搬遷期限;
(六)違約責任;
(七)爭議的解決方式;
。ò耍┎疬w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實行貨幣化安置,采取以下三種方式進行:
。ㄒ唬┱苯訉⒀a償資金支付到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通過房地產市場購買、租賃住房。
(二)由政府搭建交易平臺,為被征收人通過市場選購住房提供幫助,政府將補償資金直接支付給售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單位、個人)。
。ㄈ┯烧徺I房源進行安置。商品住房庫存量較多,房地產市場長期供大于求的縣市,應將存量商品住房作為重要的安置房房源。
政府購買房源進行安置的,要嚴格履行政府集中采購程序,合理控制棚戶區改造總體成本。
第十條棚戶區改造房屋征收必須嚴格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嚴格執行征收補償程序。要健全征收房屋補償市場評估機制,細化評估流程,貨幣化補償標準要充分體現市場價格,確保被征收人的利益。
第十一條 對在棚戶區改造中選擇貨幣化安置的居民主要有以下幾種政策支持:
。ㄒ唬┰诖_保公平補償讓利于民的基礎上,實行實物安置與貨幣化安置差異化獎勵。
。ǘ⿲x擇貨幣化安置的棚戶區改造居民,在規定時限內簽訂協議的適當提高獎勵標準。
。ㄈ┡飸魠^改造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征收而選擇貨幣補償用以重新購置房屋,并且購房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的,對新購房屋免征契稅;購房成交價格超過貨幣補償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征收契稅。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征收而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并且不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對新換房屋免征契稅;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征收契稅。
。ㄋ模﹤人取得的貨幣補償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ㄎ澹⿲碛幸惶鬃》壳蚁鄳彿靠钗唇Y清的棚戶區居民家庭購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擁有一套住房并已結清貸款的家庭,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購房,最低首付30%。
。┵徺I安置住房的個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
。ㄆ撸﹤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稅率計征契稅;購買超過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標準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稅率減半計征契稅。
第十二條 通過貨幣化安置實施棚戶區改造的,計入年度住房保障目標任務,按照新建方式同等享受中央、省級資金補助、稅費減免和用地指標等政策支持。
納入年度改造規劃的項目,享受國家開發銀行優惠貸款支持。
第十三條 各縣市要充分運用房交會、在房地產開發項目和征收現場巡展等形式,為選擇貨幣化安置的棚戶區居民搭建交易平臺。鼓勵和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機構和個人通過交易平臺公開房源、房價、戶型等信息,并給予適當優惠,為棚戶區居民提供不同檔次的安置房源。
政府及征收部門可以通過招投標、公開競價、團購等公開透明方式,組織棚戶區居民購買住房。
第十四條 政府組織被征收人自主購房進行安置的,對安置房源進行統一登記、統一管理,被征收人與開發企業(單位、個人)簽訂購房合同后,由政府與房地產開發企業(單位、個人)兌現結算。
第十五條 政府組織相關部門為居民購房提供交易手續集中辦理服務并落實費用減免政策,促進棚戶區改造補償資金及時轉化為對商品住房的即期消費。
第十六條 各縣市要加大信息公開,主動發布和準確解讀政策措施,深入細致做好群眾工作,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第十七條 各縣市要建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妥善處理征收拆遷的信訪問題,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對損害棚戶區居民合法權益等違法違紀行為,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恩施州住建委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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