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暫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按現行規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標準工資(基本工資)、年功工資、各種形式發放的獎金及國家、省規定發放的各種津(補)貼。用人單位發給勞動者的實物,通過補貼伙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收入不做為工資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要在工資報酬方面明確以下內容:
1.勞動者應執行的工資制度,標準工資(基本工資)等級、工資額;
2.按照國家、省規定的各項津(補)貼;
3.獎勵方法;
4.勞動者正常增加工資的辦法。
三、勞動者依法享受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發給勞動者標準工資(基本工資)、年功工資和各種生活性補貼。
四、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加班加點工作的,在計發150%、200%、300%的工資時,至少應以勞動者的標準工資(基本工資)、年功工資和各種津(補)貼為基數。
五、用人單位實行的工資制度、工資支付制度要按隸屬關系,分別抄報勞動行政部門備案。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要建立專門檔案,以作為指導企業搞好內部分配和監督檢查的依據。
六、用人單位在工資分配方面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支付賠償金并視情節進行處罰。
1.克扣勞動者工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補發并支付克扣工資的100%的賠償金;
2.拖欠工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期限補發所欠勞動者工資,并視其欠付工資時間的長短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欠付一個月以內、三個月以內、三個月以上分別支付所欠工資的20%、50%、100%的賠償金;
3.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補發并支付勞動者應得加班工資100%的賠償金。
4.違反以上規定逾期未改及拒發所欠工資和賠償金的,勞動行政部門要通知企業所在開戶銀行協助,對欠發工資和賠償金予以強制扣除;并區分責任,酌情對用工單位或責任者處以500?5000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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