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行為,推進土地經營權權能實現,近日,浙江省農業廳出臺《浙江省農村流轉土地經營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對登記發證的辦理程序、變更等都有了明確規定。
1.誰發證、誰負責,都有了明確規定
《辦法》對適用范圍、發證機關、職能部門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的基本內容規定明確:
適用范圍:浙江省行政區域內開展農村流轉土地經營權登記管理試點的地區;
發證機關:縣級人民政府;
職能部門:縣級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
具體執行:鄉鎮人民政府(含街道辦事處)。
2.登記發證條件
經營面積達到一定規模、流轉合同規范、流轉合同剩余期限5年以上的農村流轉土地,方可申請農村流轉土地經營權登記。農村流轉土地經營權登記應當由受讓方自愿提出申請,并征得出讓方同意。
3.登記發證辦理程序
由申請人向流轉土地所在鄉鎮人民政府遞交申請材料;鄉鎮人民政府對申請材料內容進行審查,并在農村流轉土地經營權登記表上簽署意見,報當地縣級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審核;縣級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將審核通過、公告無異議的農村流轉土地經營權登記造冊;報縣級人民政府核準發證。
4.辦理發證登記的三個時間節點
縣級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收到鄉鎮人民政府的初審材料后,經審核符合規定要求的,應在當地指定媒體發布公告,公告期為7個工作日。
公告期內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縣級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自收到初審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審核手續并登記造冊。
公告期內,利害關系人對公告內容有異議的,可書面申請復查。縣級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復查完畢,并將復查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
此外,《辦法》還對不予登記和變更登記的情況進行了規定。
5.登記發證權證管理
農村流轉土地經營權證是縣級人民政府確認受讓方享有經登記的農村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憑證。農村流轉土地經營權期限屆滿權證自動失效。騙取農村流轉土地經營權證的,其所產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請人承擔。
《浙江省農村流轉土地經營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將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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