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是我國殘疾人就業的重要形式,是社會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和社會責任。根據《殘疾人就業條例》、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頒布實施的《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和《揭陽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管理辦法》等規定,現就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下稱保障金)征收工作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有關事項
(一)年審對象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用人單位(簡稱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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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省駐揭用人單位已由廣東省殘疾人聯合會委托市殘疾人聯合會負責。市屬用人單位由市殘疾人聯合會負責?h(市、區)屬用人單位由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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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3日至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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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屬用人單位及中央、省駐揭用人單位到市政務服務中心大樓二樓25號窗口(市殘聯綜合業務窗口)年審?h(市、區)屬用人單位到當地殘疾人聯合會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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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辦理殘疾人就業年審應提供填寫完備的《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表》,《年審表》可到市殘聯綜合業務窗口領取或通過市殘聯網站http://jy.gddpf.org.cn下載。
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年審應提供以下材料:
1、《殘疾人職工登記表》;
2、殘疾人職工身份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8級)原件和復印件;
3、用人單位與殘疾人職工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
4、上年度1月、6月、12月發放工資的有效憑證;
5、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確認的用人單位為殘疾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有效憑證等材料。
二、保障金征收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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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行政區域內上年度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或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達不到平均在職職工總數1.5%比例的用人單位。
(二)征收標準
1、用人單位應按不低于本單位上年度平均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1.5%比例的,按實際差額人數和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2013年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的80%計算繳納保障金。
2、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計算(計算結果取小數點后兩位):
應繳保障金=(上年度平均在職職工總數×1.5%-在職殘疾職工人數)×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2013年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80%.
3、安排一名盲人或者一級肢體殘疾人上崗就業的,按安排兩名殘疾人計算。
4、在規定時間內不辦理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的用人單位,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由殘疾人就業培訓服務機構按上年度平均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核定應繳保障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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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實行年度審核制度。對經審核屬安排殘疾人就業達標的單位,由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開具《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達標通知書》;屬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達不到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由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開具《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繳款手續。
2、保障金按年度征收。用人單位按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核定的數額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地方稅務機關繳納保障金。對超過繳交期限仍未繳納保障金的用人單位,由地方稅務機關進行催繳。逾期仍不繳納的,按《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的規定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第一條
在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過程中,一些地方法規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納殘疾人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為了規范和加強“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保障金”是指在實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地區,凡安排殘疾人達不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地方有關法規的規定,按照年度差額人數和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交納用于殘疾人就業的專項資金!氨U辖稹卑磳俚卦瓌t交納,中央部門所屬單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規的有關規定辦理。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積極創造條件,逐步達到規定的安排比例。
第三條
企業、城鄉集體經濟組織交納的“保障金”從管理費用中列支,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交納的“保障金”從單位預算經費包干結余或收支結余中列支
凡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按其差額人數全額征收保障金;差額不足一人的,按差額比例計算繳納。用人單位安排一名盲人按2人計算。
應繳納的保障金=(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總數×1.5%(上海市為1.6%)-已安排殘疾職工人數)×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在職職工總數,按用人單位年平均職工人數核定,也可參照人事、勞動、統計等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提供的人數核定。
安排殘疾人就業必須是單位正式職工或與單位依法簽定1年(含1年)以上勞動合同,按國家規定由所在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并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職工。已安排的殘疾軍人和因工致殘人員,經鑒定符合國務院規定的殘疾標準,并辦理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方可計入安置比例。
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以當地統計行政部門公布的數據為準。
假定您所在地的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為20000元,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總數為200人,無殘疾人。
應繳納的保障金=200200001.5%=60000元。
北京地區殘疾人保障金的征收標準: 應繳納的保障金=(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總數×1.7%-已安排殘疾職工人數)×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60%
殘保金繳納方式為,應繳納殘保金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在殘保金申報審核通過后15個工作日內,持殘保金審核機構出具的《一般繳款書(收據)》到開戶銀行劃款或其他銀行現金繳納。
取得《一般繳款書(收據)》的方式有以下兩種
一、用人單位到殘保金審核機構現場遞交材料的。在審核通過后,由殘保金審核機構根據出具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審核認定書》中核定的金額,現場打印《一般繳款書(收據)》。
二、用人單位通過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殘保金代征系統自行申報審核殘保金的,可提前到殘保金審核機構現場領取空白《一般繳款書(收據)》。待審核通過后,使用殘保金代征系統中的打印功能自行打印。若打印不便,也可以手工填寫。
附注:
1.《一般繳款書(收據)》為一式四聯。
2.使用地稅殘保金代征系統自行打印的用人單位,必須使用針式打印機打印自殘保金審核機構領取的空白《一般繳款書(收據)》
揭陽市殘疾人培訓就業服務中心開設網上自助辦理繳費,度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收繳工作于8月1日至8月15日進行,可登錄吉林省地方稅務局網上辦稅服務廳自助辦理。根據《揭陽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管理辦法(試行)》,對納稅人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各級地方稅務部門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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