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司法鑒定管理條例起草解讀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按照我國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訴訟法的規定,司法鑒定結論是重要的證據之一,在訴訟活動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司法實踐中,無論是刑事的、民事的、經濟的,還是行政的等各類案件,都會遇到一些專門性問題,需要由有關的專家或者專業人員對相關事物進行科學的分析、檢驗和評斷,幫助辦案人員鑒別真偽、分清是非、確認事實,從而對案件做出正確、公平的判斷和裁決。由此可以看出,司法鑒定是訴訟活動中的一個重要環節,鑒定結論是揭露、打擊犯罪,排解各種糾紛的重要依據之一,它的正確與否,直接關系案件的審判結果,關系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關系公民、法人的切身利益,對經濟建設和社會穩定也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
近些年來,我省的司法鑒定工作有了巨大發展,鑒定的業務范圍逐步拓寬,鑒定機構和人員大量增加,需要進行鑒定的訴訟案件越來越多,這既是不斷發展的必然趨勢,也是法制不斷健全、人們的法制觀念不斷提高的客觀反映。但是,隨著社會對司法鑒定需求的增加,司法鑒定工作中的問題暴露得也越來越明顯。根據群眾的大量反映和我們的調查,當前我省的司法鑒定工作確實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鑒定機構的設立和鑒定人員的從業資格缺乏明確的標準和嚴格的管理,機構設置比較混亂。有的鑒定機構未經任何批準手續和資格認定就組建起來,鑒定設備和技術手段不符合要求,鑒定人員的業務水平也不夠,掛起牌子就承攬業務。二是缺乏嚴密的鑒定程序和操作規程,鑒定的隨意性很大。有的受拜金主義的支配,當事人只要給錢,要什么鑒定就出什么鑒定,使錯誤鑒定屢見不鮮。三是多頭鑒定、重復鑒定的現象相當普遍,嚴重干擾訴訟活動的正常開展。通過調查了解到,我省各市(地)的司法機關中,都有一些多次鑒定的典型案例。在這些案件中,針對同一事實,有的有三、四份鑒定,有的甚至有七、八份鑒定,互相矛盾,各持一說,使審判人員無所適從,難以采信和決斷,造成案件久拖不決,延誤了訴訟時間,同時也使當事人到處奔波,重復繳納鑒定費用,增加了經濟負擔。
對于司法鑒定中的上述問題,人民群眾和司法機關早有反映,有關的領導機關也有所察覺。我省在前幾年曾由省委政法委牽頭,成立了法醫鑒定領導小組和司法精神病鑒定委員會,負責對人體傷害和精神病鑒定的指導和協調,收到了一定效果。但是,由于這兩個組織不是法定的,所調整的鑒定面也比較窄,因而起的作用不夠大,司法鑒定中的問題并沒有從根本上得到解決。
綜合分析各種原因,司法鑒定工作中之所以存在許多問題,主要在于法律制度不完善、不健全。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一部關于司法鑒定的專門法律,有關司法鑒定問題只在刑事、民事和行政三部訴訟法律中作了原則規定,而對鑒定機構的設置、鑒定人的資格條件、鑒定標準、鑒定程序、鑒定的管理、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的法律責任等一系列問題,都沒有明確的說法,使司法鑒定工作實際上處于無法可依、無章可循的狀態。因此,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規,通過立法確立起一套比較完備的司法鑒定工作的法律制度,把司法鑒定工作納入法制軌道,是我省司法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是立法工作的一項重要工程。完成好這項任務,可以有效地治理司法鑒定工作中的混亂現象,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訴訟活動的順利開展。
二、條例的起草過程
條例從醞釀立項到起草,經歷了較長時間。開始時,曾設想只搞一個規范司法醫學鑒定的地方性法規,并組織人員赴吉林省進行考察。今年初,內司委會同省政府有關部門一起深入到哈爾濱、齊齊哈爾、大慶等市和部分縣、區進行了廣泛的調查研究,分別召開政府有關部門、公檢法機關從事鑒定工作的同志以及社會各界代表參加的一系列座談會。座談中大家一致反映,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司法鑒定的領域越來越寬,幾乎涉及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在這種情況下,只規范法醫學方面的鑒定,遠遠不能適應客觀需要。從社會需求出發,大家一致呼吁加強對社會專門鑒定機構的管理,制定一部調整所有司法鑒定的地方性法規。
社會調查結束后,各有關部門共同商定,由省人大內司委牽頭,抽調省公、檢、法、司機關從事鑒定工作的專家、技術骨干,法學研究所副高職以上的研究人員共9人成立了起草小組,研究起草調整全方位司法鑒定的法規條文。起草小組廣泛收集了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有關的司法解釋、規章以及有關機關的內部文件,學習了一些理論專著和外國的一些參考資料,對有些問題進行反復的探討、分析。經過半年多的努力,進行了六次大的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見稿。然后,分三條線在全省廣泛散發,征求意見。三條線的意見上來后,法規起草小組及時進行了歸納整理,對征求意見稿進行了修改,形成了草案第7稿。上月中旬,內司委的有關領導將草案帶到北京,向全國人大法工委和司法部作了匯報,全國人大法工委還征求了國家公、檢、法機關的意見,并對草案條文逐一進行了研究,認真同我們進行了座談,對有些條文提出了修改意見。司法部也給予了高度評價,表示“規范司法鑒定工作是我們多年的夙愿,龍江站得高,看得遠,搞了近百條,很不容易”,“條例是比較成熟的”,并在有關的會議上向全國其他省市推薦了我省的做法。內司委和起草小組根據這些意見,對條例草案又進行了修改,決定提請本次會議進行審議。
三、起草條例的指導思想
條例在起草過程中,注意遵循了以下指導思想:
第一,以國家現行的司法鑒定體制為基礎,完善和加強我省的司法鑒定制度。在協調、規范公、檢、法機關內部的鑒定機構及其鑒定活動的同時,又有針對性地對社會鑒定機構從事司法鑒定活動加強了管理,創設了司法鑒定許可證制度,嚴密了司法機關委托社會專門鑒定機構從事司法鑒定的條件與程序。
第二,以國家法律和有關的司法解釋為依據,緊密結合我省實際,針對司法鑒定的申請、決定、委托、操作等各個環節,盡量做出具體規定,使司法鑒定工作真正有法可依,并著重解決重復鑒定過多,鑒定機構較亂的問題。
第三,為適應當前司法體制改革的需要,確保公、檢、法機關依法行使司法鑒定職權、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力圖制定一部全省統一的,比較完備的、高質量的地方性司法鑒定法規。
四、對條例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1)關于司法鑒定的范圍?
社會上需要進行鑒定的事物很多,這部法規只調整司法鑒定這一塊。為了明確法規的調整范圍,條例第二條對什么是司法鑒定作了比較明確的界定,主要指兩種情況:一是指已進入訴訟程序的鑒定;二是指無鑒定不能立案的鑒定。簡單地說,涉及訴訟活動的鑒定行為,是本條例所要調整的,除此之外的其他鑒定,不屬于本條例的調整范圍。
(2)關于司法鑒定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我國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訴訟法均將“鑒定結論”列為法定證據。為確保鑒定結論的權威與公正,根據我省當前司法鑒定的實際情況和存在的突出問題,條例第四條規定了司法鑒定的一些基本原則;如:忠實于事實真相,科學、及時的原則;依法獨立進行,禁止非法干涉的原則;實行回避、保密、時限和錯鑒追究的原則等。這些基本原則,對具體鑒定的操作、解釋和適用將起到指導作用。
(3)關于司法鑒定機構的職責和權限
我國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訴訟法對公、檢、法三機關的鑒定職權只有原則規定。公、檢、法三機關本系統內部對各自的鑒定權限也有一些具體規定。條例依據這些規定在第十二、十三、十四條分別對公檢法三機關鑒定機構各自的鑒定職權作出了較明確的劃分。
司法鑒定從程序上主要包括申請、決定、委托與實施等環節,其中鑒定的決定是中心環節,決定權是鑒定權的核心。條例第八條對此明確規定:“司法鑒定的決定權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行使”。有些鑒定,司法機關鑒定機構無法進行,而必須委托社會專門鑒定機構來進行。當前的主要問題是:委托主體不明,責任不清,辦案人個人委托的現象比較普遍,致使委托鑒定質量不高,辦案人操縱、影響鑒定的問題時有發生。為此,條例規定:“司法機關需要委托社會專門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的,由本級司法機關鑒定機構統一辦理”。同時又規定:“禁止社會專門鑒定機構接受辦案人的個人委托。”
(4)關于對司法鑒定機構資質的限定和對社會專門鑒定機構實行許可證制度。
當前,我省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和鑒定人技術能力參差不齊,一些部門、行業的鑒定水準較低,不適應司法鑒定工作的需要。特別是社會專門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都是收費的,一些鑒定機構受利益驅動,不擇手段地爭搶鑒定項目,使司法鑒定的科學性和公正性很難得到保證。為解決這些問題,條例從三個方面作了規定:一是規定了司法鑒定機構的技術人員數量和職稱的最低標準(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二是限定了司法鑒定機構的數量。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有資格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活動的社會專門鑒定機構,設省、市(地)兩級,每級同一行業最多不超過5個。三是實行許可證制度。通過核發許可證,限制資質條件差的機構和人員進入司法鑒定活動領域,限制司法鑒定機構過多、過濫而產生的不正當競爭。
(5)關于司法鑒定委員會
長期以來,我國的司法鑒定活動沒有成型的管理制度。為了切實解決重復鑒定過多過濫的問題,使我省實現依法治鑒,使司法鑒定活動在強有力的監督下進行,有必要設立一個在省內具有最高權威的鑒定機構,行使省內終局鑒定權。基于這個考慮,本條例設置了司法鑒定委員會。這個委員會除了有省內終局鑒定權外,還賦于它主要是以公、檢、法為對象的鑒定活動的協調權。這樣規定,既解決了司法鑒定活動失控的問題,也有利于維護司法鑒定管理相對人的合法訴權,符合我省依法治省的精神。
(6)關于司法鑒定工作的管理
前不久下發的國務院“三定方案”已明確司法行政部門管理面向社會的司法鑒定服務工作。
根據這個方案和我國現行司法鑒定管理體制,條例草案專設了第三章,將我省司法鑒定的管理工作分成兩部分:一部分是對司法機關鑒定機構的管理;另一部分是對社會專門鑒定機構的管理。對前者的管理,條例草案第三十五條規定為“司法機關鑒定機構的鑒定工作,由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按系統規定分級管理、監督!睂笳叩墓芾,條例草案第三十六條規定為:“社會專門鑒定機構的鑒定工作由省司法行政機關統一管理。省司法行政機關可以授權市(地)司法行政機關管理本轄區社會專門鑒定機構的司法鑒定工作!边@樣規定即符合國務院“三定方案”的精神,又和國家現行的司法鑒定體制相適應,比較符合我省實際情況,也便于操作,切實可行。
(7)關于重新鑒定
在司法實踐中,對已有鑒定再次進行重新鑒定是允許的。但在重新鑒定中出現的問題較多,突出的問題是不必要的多頭鑒定、重復鑒定。在調查中發現有的案件的鑒定多達六、七份,使審判機關對多個鑒定結論無所適從、無法適用。同時,也加重了當事人承擔鑒定費用的經濟負擔。有的鑒定久鑒不結,案件久拖難判,激化了社會矛盾。針對這種情況,條例規定:“重新鑒定可以進行兩次,兩次重新鑒定后對鑒定結論仍有異議的,由省司法鑒定委員會作終局鑒定。”
(8)關于文證審查的效力問題
文證審查就是審查文字證據,是指司法機關鑒定機構對案件中的鑒定書、檢驗報告等技術性證據材料的審查。但對該文證審查意見書能否作為證據使用,我國三大訴訟法均無明確規定,公、檢、法三機關內部的規定也不盡一致。根據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文件的精神,條例作了如下規定:“文證審查意見書一般不作鑒定結論使用。但是,對不需要進行現場勘查或實體檢驗,且技術性證據材料真實充分,能做出正確判斷的,可以作為鑒定結論使用!边@樣規定可以解決那些實物已經丟失、尸體已經火化等重新鑒定無法進行、致使案件久拖不結的問題。
(9)關于鑒定時限
我國法律對司法鑒定尚沒有鑒定時限的規定。實踐中司法鑒定久鑒不結的現象時有發生,往往影響了訴訟時限。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條例創設了我省的司法鑒定的時限制度。首先在總則中,把時限制度作為一個基本原則確定下來。在分則中根據鑒定的不同類型、鑒定的難易程度等都分別作出了不同的規定。如補充鑒定、文證審查、物證鑒定規定為7日;司法會計、重新鑒定等規定為15日;建筑工程質量鑒定和精神疾病的重新鑒定等規定為1個月等等。
(10)關于法律責任
我國目前尚無這方面的法律規定。為加強對司法鑒定機構及其鑒定人員的管理,增強其責任感,避免給當事人因錯誤鑒定所造成的經濟損失,貫徹錯鑒追究制度,確保司法鑒定的公正性,條例草案創設了第七章法律責任,對違反本條例的各種違法行為,分別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這就保證了本條例的貫徹實施。
達州辦理護照港澳通行證在
時間:2024-02-26 03:0:07廣安辦理護照港澳通行證在
時間:2024-02-26 03:0:10宜賓辦理護照港澳通行證在
時間:2024-02-26 03:0:57南充辦理護照港澳通行證在
時間:2024-02-26 03: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