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帶薪年休假?
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是國家根據勞動者工作年限和勞動繁重緊張程度每年給予的一定期間的帶薪連續休假。換而言之,在該假期內,勞動者可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2、年休假制度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屬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且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職工,享受年休假。可見,該制度的適用面非常之廣,但對于特殊行業,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特殊行業的職工年休假規定是怎樣的?
對于特殊行業職工的年休假,法律另有規定的則從其規定。如從事水上交通工作的船員,則該特定人群的管理規定計算年休假,即船員在船舶上每工作2個月可享受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船員用人單位應當在船員年休假期間,向其支付不低于該船員在船工作期間平均工資的報酬。
4、年休假的假期天數是如何計算的?
一般情況下,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這里需要注意的,法律對于年休假天數的規定屬于下限性設置,若勞動合同、勞動集體合同、單位規章制度中對于年休假設置的天數高于法定標準的,則以約定或規定的年休假標準執行。
5、職工于不同單位的工作時間可以相互累計嗎?
可以,但對不同單位人員在計算方式上略有區別,主要分為以下兩類:
屬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并與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以下簡稱“A類人員”),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以下簡稱“B類人員”),其累計工作時間按工作年限計算,即一般按照周年計算工作年限。對于工作人員受過開除處分或刑事處分的,應當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工作年限;但情節較輕,并且經過任免機關批準的,其受處分以前工作的時間,也可以合并計算工作年限。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同性質單位間的工作時間并不一定相互累計。B類情況下計算累計工作時間,一般不認可該工作人員在A類單位中的工作時間;而A類情況下計算累計工作時間,則可包容B類工作時間。
此外,對于用人單位為社會團體的,需根據該勞動者的工作性質等適用工作時間累計計算方式。
6、甲職工在M公司工作6個月后離職,在N公司開始工作前有3個月的空期,該空期是否影響“連續工作一年”的認定?
不影響認定!斑B續工作一年”并不要求前后工作的連續性,而是對職工在前后單位的工作時間作連續性計算。在本案例中,甲于N公司工作滿6個月后可達到“連續工作一年”的標準,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7、探親假、婚喪假、產假是否包含在年休假內?
不包含。根據法律規定,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8、職工在什么樣的情況下不能享受年休假?
職工具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不享受年休假:①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②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③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④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⑤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若職工因工傷停工留薪的,該期間并不按病假處理,亦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9、職工享受寒暑假,但該假期少于其年休假假期的可以補休嗎?
可以。確因工作需要,職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少于其年休假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年休假天數。
10、職工欲享受年休假,應如何提出?
職工符合年休假條件的,可以向單位有關部門進行申請,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進行統籌安排。如,職工個人可以申請將該假期與“春節長假”、“五一長假”、“十一長假”等進行拼湊,獲得一段天數相當可觀的長假。
11、職工因工作任務特殊或工作需要,用人單位在本年度無法安排年休假的,該年度年休假是否作廢?
該年休假不可以作廢。職工因承擔野外地質勘查、野外測繪、遠洋科學考察、極地科學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務,或因單位工作需要,本能度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進行安排,但需要經過職工本人同意。
12、職工可以不休年休假而獲得更多的收入嗎?
可以。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但B類員工請事假累計已超過本人應休年休假天數,但不足20天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
需要注意的是,如職工原因提出不需安排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對于A類人員,職工個人需以書面形式提出不需安排年休假的意思表示,而對于B類人員,則不以書面提出為要件。
13、未休年假的工資薪酬的收入應如何計算?
未休年假的工資薪酬收入=應休年假當日工資收入×未休年假天數×300%
對于日工資的計算,A類與B類人員略有不同,基本如下:
A類人員: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進行折算。該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該方法也適用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的職工的日工資計算。
B類人員:本人全年工資收入除以全年計薪天數。機關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績效工資之和。其中,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不含根據住房、用車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員直接發放的貨幣補貼。
14、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終止合同時,職工的年休假事宜應如何處理?
對于A類人員:當年度用人單位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對于B類人員,則按照工作年限來計算年休假相關事宜。
15、對于含有無用工期勞務派遣人員的年休假應如何處理?
對于被派遣職工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無工作期間由勞務派遣單位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的天數多于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應當協商安排補足被派遣職工年休假天數。
16、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不安排年休假時,職工有何救濟途徑?
對于此類單位不安排職工年休假的,符合相關條件的職工可以主張未休年假的相關工資報酬。
如用人單位既不安排年休假,又無未休年休假相關工資報酬的,職工可以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反映,由該勞動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用人單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外,用人單位還應當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執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行政處理決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7、機關、事業單位不安排年休假時,工作人員有何救濟途徑?
相關工作人員可以向單位主張年休假或未休年休假的相關工資報酬。
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責令支付;屬于其他事業單位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由同級人事行政部門或工作人員本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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