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近日,中央17日發布中央事業單位和中央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意見》的印發標志著中央企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正式啟動。
中央事業單位分兩類車改
中央企業高管可配車
車改單位范圍
黨中央、國務院直屬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及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單位所屬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各級各類事業單位。
車改人員/崗位
所有原符合公務用車配備條件的崗位和人員。
目前按照報銷公務交通費用保障公務出行的崗位和人員,原則上維持現有方式。
“三個堅持”原則
堅持做到分類推進。按照中央直屬事業單位、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兩類,分別制定車改政策。
堅持做到部門承擔主體責任。文件強調行業主管部門在改革中應承擔主體責任。
堅持做到從客觀情況出發制定政策。
車改具體措施
直屬單位機關取消一般公車
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機關本級,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機要通信、應急、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離退休干部服務用車等車輛,在確保節支的前提下,對參改人員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通過社會化方式保障其公務活動出行。中央和國務院直屬新聞媒體單位本級管理的新聞記者可根據情況由單位確定選擇領取補貼或實報實銷公務交通費用。
同城異地辦公可保留1輛車
各部門機關本級的機關服務部門可保留1至2輛后勤服務用車。各部門所屬其他事業單位可根據業務保障和專業技術活動工作實際,保留必要的醫療救護、新聞轉播、科學考察、技術勘察、檢疫檢測、環衛清潔等特定功能的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必要的業務用車。與主管部門機關同城異地辦公的可根據需要保留1輛工作用車,用于機要通信、應急等公務,但不得借車改名義新增車輛。
下屬單位主要負責人不配公車
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中央管理領導干部,由各部門自行選擇確定參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或維持原有公務交通保障方式。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納入改革范圍,改革后原則上不再配備工作用車。原配有符合規定標準工作用車,確因工作需要保留,應當經本單位職代會或黨委會同意,報主管部門批準;其本人不得再領取公務交通補貼或報銷公務交通費用等。
車改單位范圍
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所屬的中央企業。
車改人員/崗位
符合公務用車配備條件的中央企業負責人,即中央企業領導班子成員,以及按照有關政策規定符合公務用車配備條件的其他人員和崗位。
“三個針對”原則
針對企業本身,分類分級施策;
針對企業高管,明確范圍標準;
針對保留車輛,確保正常經營。
車改具體措施
改革中央企業負責人公務用車實物供給方式,實行配備公務用車或者發放公務交通補貼。中央企業主要負責人原則上通過配備公務用車保障履職需要;中央企業副職負責人可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公務交通保障方式。采取配備公務用車方式的,要嚴格執行中央以及有關部門關于公務用車配備的規定,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公務交通補貼。采取發放公務交通補貼方式的,要取消為企業負責人配備的公務用車,每月按標準發放公務交通補貼或者按年度計算的補貼標準內據實報銷公務交通費用。
主職負責人可配車副職可“兩選一”
全面推動其他符合條件的人員實行公務用車貨幣化改革。其他符合條件的人員(如總經理助理等崗位)公務出行全部實行社會化保障,取消配備公務用車方式。中央企業根據崗位特點和生產經營實際,在有關部門核定的公務交通補貼標準上限內,分檔確定公務交通補貼標準,每月按標準發放公務交通補貼或者按年度計算的補貼標準內據實報銷公務交通費用。
其他人員按崗位分檔發補貼
取消為退休、離任或者調離本企業的人員配備的公務用車,不得為中央企業集團總部部門負責人及部門其他員工、非本企業人員等配備公務用車。
離退休或調離人員取消配車
分級推進中央企業各級子企業(含分支機構)公務用車制度改革。中央企業要統籌協調推進各級子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根據子企業生產經營實際、所處自然環境等客觀因素以及規模、效益等情況合理確定公務交通保障方式,具備公務出行社會化保障條件的子企業負責人及其他符合公務用車配備條件的崗位和人員原則上要以社會化、市場化為方向進行改革,確需配備公務用車的可予以保障。中央企業要從嚴確定子企業的公務交通補貼標準和參改人員范圍,合理控制其經營和業務保障用車的數量和配備標準。
分級推進子企業車改
中央和國家機關本級車改已完成
達州辦理護照港澳通行證在
時間:2024-02-26 03:0:07廣安辦理護照港澳通行證在
時間:2024-02-26 03:0:10宜賓辦理護照港澳通行證在
時間:2024-02-26 03:0:57南充辦理護照港澳通行證在
時間:2024-02-26 03: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