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政策的推動和大力的優惠補貼,我國的電動汽車銷售量一直在上升。但是買車容易充電難的情況卻讓車主哭笑不得。雖然說國家大力支持新能源車的發展,但“充電樁荒”的問題,讓不少車主頭疼。那么2022年曲靖新能源汽車申請充電樁需要什么資料手續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1、首先申請的車主須要填寫,新能源電動汽車自用充電樁安裝申請登記表。要注意如實填寫表格里面相關的內容。
2、當維修人員上門在住宅小區內安裝時,申請人需要在登記表上蓋章確認。
3、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在登記表上確認并審核,待審核通過之后,就為申請人建樁。
4、除此之外,申請人還需要拿著能源電動汽車自用充電樁安裝申請登記表、身份證明材料、車位現場環境照片、車位證明等等相關材料,向所在區域供電部門提出用電報裝申請。其中登記表要注意準備好五份,送給供電部門統一收取存檔,會由市建委、經信委、用戶、車企各存一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曲靖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規范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和管理,促進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產業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 ( 國辦發〔2015〕7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發改能源〔2015〕1454號)、《 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 ( 云政辦發〔2015〕34號)、《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云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規劃(2016—2020年)和云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云發改能源〔2016〕627號)和《曲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曲政辦發〔2015〕111號)等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充電基礎設施,是指為電動汽車提供電能補給的各類充換電設施及配套的電網供配電設施。本辦法所指的充電基礎設施包括為電動公交車、出租車、通勤旅游車、專用車及社會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樁(站)及其接入至產權分界點的有關設施。直接向電網經營企業報裝用電的獨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換電站,其產權分界點為與公共電網的接入點處;非獨立占地的充電基礎設施產權分界點為電能計量裝置。
第三條 按照“安全第一、科學集約、均衡布局、可實施性、適度超前”的原則,依據統一規劃、統一管理標準、統一技術標準、統一服務平臺“四個統一”要求,建設標準適度超前,建設市場開放,逐步形成比較完善、互聯互通、智能高效的充電基礎設施服務網絡。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四條 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是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重要依據。充電基礎設施及配套電網的建設與改造納入城鄉建設規劃,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應100%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預留足夠電力保障容量,預留線路通道、預留安裝位置);已建住宅小區,應結合業主需求和場地條件建設充電樁。
(二)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車位比例不低于10%。
第五條 在公交等定點定線運行的公共服務領域,根據線路運營需求,優先在首末站停車場配建充電設施,最終覆蓋所有公共交通場站。對于出租、物流、租賃等非定點定線的公共服務領域,充分挖掘內部停車場配建充電設施,并結合公共充電設施,實現高效互補。政府機關和企事業單位,應利用內部停車場,規劃建設充電設施。鼓勵居民建設居住地自用充電設施。在交通樞紐、大型商場、超市、文體場館、旅游景區等配建停車場以及大型公共停車場建設公共充電設施。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和私人充電設施向社會公眾開放。
第六條 高速公路服務區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按30—50公里建設一對城際快充站的原則進行配置,在服務區整體規劃時,應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包括電力管線預埋和電力容量預留),每個項目充電樁不少于5個。
第七條 鼓勵具備條件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公共機構在單位辦公場所建設的充電基礎設施,對內部車輛及職工購買的新能源汽車實行免費充電。
第八條 規劃、建設及交通等部門在新建住宅小區、大型公共場所、社會公共停車場、高速公路服務區等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審查時,應提出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或預留安裝條件的審核意見;在項目進行規劃建設驗收時,需對項目的充電基礎設施安裝及預留情況進行驗收。
第九條 公用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應符合規劃、建設、環保、供電、消防及防雷等現行規定。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條 建設原則。按照“政府主導、重點管控、市場參與、專業化建設”的原則進行建設。
(一)政府主導。成立曲靖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協調領導小組,負責全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規劃、建設、運營管理,采用“重點管控”與“市場參與”相結合的方式,在保證電網及充電基礎設施安全穩定運行的前提下,合理調配資源,推動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二)重點管控。對《曲靖市“十三五”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規劃》建設超級直流快速充電站、一級直流快速充電站及服務民生的公共交通領域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包括城市公交、長途客運),因其對供電的可靠性要求很高、對管理運行維護技術要求較高,對營運商進行重點管控,在專業技術、人才和資金實力等方面重點審核。
(三)市場參與。對《曲靖市“十三五”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規劃》建設的二級直流快速充電站及分散式充電樁,實行市場化管理,充分利用社會資本投入充電設施建設,加快建設速度,確保規劃落到實處。
(四)專業化建設。為確保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質量,確保電網及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安全穩定運行,進入曲靖市場從事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安裝、調試)的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開展項目可研必須具有丙級及以上電力工程咨詢資質,開展項目設計必須具有乙級及以上電力工程設計資質,開展項目安裝調試必須具備4級及以上的電力承裝(俢、試)資質;
2.具有電動汽車充電有關領域專職技術人員,其中持有“特種作業證”和“進網作業許可證” 電力專業技術人員10人以上;
3.對充電站內充電堆、充電槍進行功能性試驗、車輛適應性調試,由設備廠家負責,應覆蓋國家公布的電動汽車目錄內所有車輛的充電需求。
第十一條 獨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換電站建設項目實行備案制,具體辦理流程按照《云南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實施辦法》 ( 云政發〔2017〕41號)執行。
第十二條 個人在自有停車庫、停車位,各居住區、單位在既有停車位安裝充電基礎設施的,以及利用現有公共停車場新建充電設施(不新增建筑物),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建設城市公共停車場時,無需為同步建設充電樁群等充電基礎設施單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新建獨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換電站應符合城市規劃,并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第十三條 建設施工
(一)充電設施建設須符合國家及南方電網的有關技術標準,同時符合曲靖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技術方向”要求。
(二)對私人用戶居住地建設充電基礎設施,住建部門、街道辦事處和居委會要按照全國統一建設管理示范文本,主動加強對業主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引導業主支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所在物業公司應當配合開展現場勘查、用電安裝、施工建設等工作,不得阻撓充電設施合法建設需求。
(三)對涉及電力增容的工程原則需執行招投標,施工單位應具備電力設施承裝(修、試)資質,設備選型應符合國家與行業安全、節能、環保要求和標準,且有完整的安全記錄。
(四)充電設施電力新裝、增容包括用電申請、電源條件確認、供電方案編制、工程建設、中間檢查、竣工驗收、供用電合同簽訂、裝表接電等環節。電力部門應開辟綠色通道,優化流程,簡化手續,限時辦結。
(五)公共充電基礎設施建成后,由曲靖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驗收,驗收結果作為申請建設資金補助的要件。
第四章 運營管理
第十四條 對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運營商實行備案管理。結合云南省電力體制改革綜合試點,積極培育售電側市場主體,支持配售電公司申請成為充電基礎設施運營商。
第十五條 申請備案的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運營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注冊登記的經營范圍含有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運營內容;
(二)在曲靖市內具有必要的運營場地,具有10名以上電動汽車充電有關領域的專職技術人員,在設施運行區域滿足充電樁運行維護要求;
(三)具有完善的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運營管理制度和企業運營管理系統,能對充電基礎設施進行有效管理和監控,并對充電、運營和充電服務價格數據進行不少于2年的采集和存儲,滿足數據輸出需要;
(四)能夠在1年內建設并運營管理總功率不少于2000千瓦的充電基礎設施,運營時間不得少于3年。
第十六條 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運營商申請備案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充電基礎設施運營商備案申請報告;
(二)市場監管部門核發加載統一代碼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三)運營場地的合法證明或租賃合同,租期不少于5年;
(四)新能源汽車充電有關領域專職技術人員名單,包括學歷、職稱、年齡、身份證號碼等;
(五)充電基礎設施運營管理制度;
(六)承諾自備案之日起1年內建設完成并運營管理總功率不少于2000千瓦充電基礎設施的承諾函;
(七)申請材料真實性的承諾函。
第十七條 充換電設施用電按國家有關政策文件執行。對向電網經營企業直接報裝接電的經營性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用電,執行“大工業用電”類價格。2025年前,暫免收基本電費。其他充電基礎設施按其所在場所執行分類目錄電價,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區、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中設置的充電基礎設施用電,執行居民用電價格中的合表用戶電價;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共停車場中設置的充電設施用電執行“一般工商業及其他”類用電價格。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鼓勵電動汽車在電力系統用電低谷時段充電,提高電力系統利用效率,降低充電成本。
第十八條 充電基礎設施經營企業可向電動汽車用戶收取充換電服務費,用于彌補充電基礎設施運營成本。2020年前,電動汽車充電服務費執行政府指導價,充電服務費標準上限由市級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及省規定的原則制定及調整。當電動汽車發展達到一定規模并在交通運輸市場具有一定競爭力后,結合充換電設施服務市場發展情況,逐步放開充換電服務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充電基礎設施經營企業應將充電電費和充電服務費明碼標價。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條 成立曲靖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協調領導小組,統籌協調推進全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規劃、建設、運營與監管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市能源局。各成員單位職責分工如下:
市能源局負責全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統籌協調與推進工作;負責編制和調整全市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負責統籌全市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支持政策;負責全市充電基礎設施運營商備案工作。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審核全市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負責指導全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項目備案工作;負責充電基礎設施用電價格及充電服務費管理。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指導電動汽車充電設備生產企業加大生產供應和提高質量保障,推進新型充換電技術及裝備的研發和應用;負責協調推進充電智能服務平臺信息通訊保障工作;負責統籌協調電動汽車推廣應用有關工作。
市科技局負責明確年度電動汽車推廣目標,負責對電動汽車生產、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進行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和向國家申報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財政補助政策制定兌現等工作,負責監督財政補助資金的使用。
市國資委負責指導督促市屬國有企業在辦公場所、經營場所和生活區等范圍內推進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等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規劃審批;負責充電基礎設施用地的統籌協調和保障工作。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等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落實,以及市政公用設施、城市公園、園林綠地等公共停車場建設充電設施的協調推進,協調物業公司配合業主做好加裝充電設施工作。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制定電動公交、出租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方案;負責城際交通和高速公路沿線配套充電基礎設施的規劃布局、建設管理等工作。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指導督促各縣(市、區)、曲靖經開區生態環境部門依法審批(備案)獨立占地的充電基礎設施項目環評文件。
市機關事務局依據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職責,負責指導全市公共機構推廣使用電動汽車,推進辦公場所內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工作。
市交警支隊負責對違規占用公共充電停車位的協調處置等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充電基礎設施的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工作。
市商務局負責符合條件的加油站增建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協調推進工作。
市文化和旅游局負責旅游景區增建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協調推進工作。
市市場監管局、應急管理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工作,支持充電基礎設施規范有序建設。
曲靖供電局負責充電基礎設施配套電網建設及供電服務等工作。
第二十條 實施充電設施建設財政補貼政策。對公共充電樁按直流樁500元/千瓦、交流樁200元/千瓦進行補貼,省級財政和市級財政各補貼50%。
第二十一條 加強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用地保障。充電基礎設施新增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在新增用地年度計劃中給予優先保障。鼓勵在已建成停車場(位)等現有建設用地上設立他項權利建設充電設施,通過設立他項權利建設充電設施的,可保持現有建設用地已設立的土地使用權及用途不變。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利用現有建設用地新建充電站的,可采用協議方式辦理有關用地手續。政府供應獨立新建的充電站用地,其用途按照城市規劃確定的用途管理的,應當采取 “招、拍、掛”方式出讓或租賃方式供應土地,可將建設要求列入供地條件,底價確定可考慮政府支持的要求。供應其他建設用地需配建充電基礎設施的,可將配建要求納入土地供應條件,依法妥善處理充電基礎設施使用土地的產權關系。
第二十二條 電網企業應為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提供優質、便捷的配套服務。電網企業應通過開辟綠色服務窗口,簡化辦事程序,利用企業營業窗口和供電服務熱線等途徑,做好宣傳、服務工作,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
第二十三條 電網企業負責建設、運行和維護充電基礎設施產權分界點至公共電網的配套接網工程,不得收取接網費用,相應資產全額納入有效資產,成本據實計入準許成本,并按照電網輸配電價回收。充電基礎設施不占用住宅小區自用的公共電力容量(包括用于向住宅小區路燈、電梯、水泵等公用設施以及物業服務企業供電的電力容量)。對單獨報裝、獨立掛表的經營性集中式充電基礎設施,電網企業免收業擴費。
第二十四條 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可以獲得充電樁媒體廣告等經營權,以市場化運作的方式來補貼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費用。有關部門對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的媒體廣告等有關審批手續應給予減少審批環節、快速辦理通過的政策支持。
第二十五條 住宅小區、辦公場所、停車場等物業服務企業在充電基礎設施安裝過程中,應當配合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企業,及時提供有關建筑、設施設備工程竣工圖或指認停車區域內電源位置及暗埋管線的走向,配合電網企業確定充電基礎設施配電箱、表箱安裝位置、電源走向,并指定專人配合現場勘查、施工。
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企業需要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現場秩序維護、清潔衛生等服務的,可以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約定各自職責、服務內容等事項。
第二十六條 電動汽車用戶在住宅小區有自有產權車位或經車位產權人同意,在租賃期一年以上的固定車位上安裝充電基礎設施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或其委托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經營企業應為用戶協調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電力企業等單位組織,落實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運營、維護等事宜。
鼓勵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經營企業與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合作,在住宅小區公共停車位上建設充電基礎設施為業主提供服務,建立社區充電服務共享模式。
第二十七條 支持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經營企業在商業、辦公、娛樂、體育設施等公共服務類設施或公共停車場、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建設公用充電基礎設施。建筑物業業主也可通過自建或委托代建方式建設專用、公用充電基礎設施。
第二十八條 支持各類社會資本參與充電基礎設施投資、建設、運營。支持電力企業、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電動汽車生產企業、電池制造商、第三方運營商等單位發揮技術、管理、資金、服務網絡等方面的優勢,組建專業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經營企業。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充電基礎設施只能用于向電動汽車供電,充電基礎設施所有權人應當承擔充電基礎設施維修更新養護及侵害第三者權益責任。
車位租賃合同到期或不再使用充電基礎設施的,充電基礎設施所有權人應當轉讓或拆除充電基礎設施;拆除作業過程中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設施損壞的,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獨立報裝的充電基礎設施如不再使用,應當向電網企業辦理拆表銷戶手續后拆除充電基礎設施。
第三十條 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運營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一)未經批準將充電基礎設施轉包給其它企業或者個人經營的;
(二)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運營不符合國家、行業及地方關于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運營標準,或者不對外開放經營的;
(三)充電基礎設施的運營服務出現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者其它嚴重后果的。
第三十一條 嚴格充電站的規劃布局和建設標準管理。嚴格充電站用地改變用途管理,確需改變的,應依法辦理規劃和用電手續。
第三十二條 強化質量與安全管理。充電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通過檢驗檢測方可投入使用。加大對違規用電、建設施工不規范等行為的查處力度,加強設施的消防檢查和管理。
第三十三條 充電專用停車位應設置明顯導引標志和電動車專用標示。對違規占用公共充電停車位的車輛,交警部門給予通知提醒、挪車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協調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加強本辦法的落實。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有效期5年,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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