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探親假最新規定
財政部關于職工探親路費的規定 第一條 探親假范圍與條件
一、凡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親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二、學徒、見習生、實習生在學習、見習、實習期間不能享受<<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的待遇。
三、職工與父母、配偶分別居住在三地,按照每年探望一次配偶,每4年探望一次父母的規定,如果在一年內,同時探望配偶和父母的,其探親路費,原則上分段計算,分別報銷。
第二條 職工探親往返車船費,按下列標準開支:
一、乘火車(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職級,一律報硬席座位費,年滿50周歲以上并連續乘火車48小時以上的可報硬席臥鋪費。
二、乘輪船的,報四等艙位(或比統艙高一級艙位)費。
三、乘長途公共汽車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憑據按實支報銷。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范圍和乘坐條件,由各省、直轄市自行規定。
四、探親途中的市內交通費,可按起止站的直線公共電車、汽車、輪渡費憑據報銷。但乘坐市內出租機動車輛的開支,應由職工自理,不予報銷。
五、職工探親不得報銷飛機票,因故乘坐飛機的,可按直線車、船票價報銷,多支部分由職工自理。 第三條
職工探親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條件,必須中途轉車、轉船并在中轉地點住宿的,每中轉一次,可憑據報銷一天的普通房間床位的住宿費。如中轉住宿費超過規定天數的,其超過部分由職工自理。
職工探親途中連續乘長途汽車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間停駛必須住宿的,其住宿費憑據報銷。?職工探親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道路受阻,洪水沖毀橋梁)造成交通
暫時停頓,其等待恢復期間的住宿費,可憑當地交通機關證明和住宿費單據報銷。 第四條
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包括車船費、市內交通費、住宿費),在本人標準工資30%以內的,由職工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第五條
職工探親期間的伙食費,行李物品寄存費,托運費,以及趁便 參觀、游覽等項開支,均由職工自理,不得報銷。 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規定具體實施法,在本省、直轄市范圍內統一執行,并報財政部備案。自治區的職工探親路費規定,可根據本規定的精神,由自治區制定,并報財政部備案。
第七條
本規定自《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發布之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職工探親路費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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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正式實施,不;丶铱蠢先藢⒈徽J定違法。事實上,對于常年在外地工作的人來說,并非是不想回家,而是假期太少,“連休假都保證不了,我怎么才能;丶铱纯?”探親假這一已經存在了32年的假期提法重新引起了關注,但不知道、不敢休、不與時俱進的探親假制度,引發不少市民的議論。
歷史
探親假已存在32年
百善孝為先,究竟是什么阻礙了兒女回家看望父母?微博互動調查結果顯示,四成網友苦于“工作忙,有假無休”,三成多網友則因為“離家太遠,交通成本高”。能休一個寬松而安心的探親假成為不少職場中人的奢求。
實際上,探親假已經存在了32年。1981年,為解決職工與配偶、父母長期分居兩地的探親問題,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就批準了《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根據《規定》,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20天至45天的探親假!侗本┦腥嗣裾瀼貓绦小磭鴦赵宏P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的實施細則》進一步規定,“探親規定”所稱的父母,包括自幼(指十六周歲以前)撫養職工長大,現在仍與職工保持聯系的撫養人。不包括岳父母、公婆!辈⒕图w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休假作出規定。
32年過去了,這一具有時代特色的“探親規定”從未進行過修改。
實際上,現在很多人對“全民所有制企業”這一說法都有點陌生,而1981年根本就沒有國有企業這一說法,國企改革以及股份制改造也是在上世紀90年代后期才全面鋪開。如今,廣義的國有企業還包括國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全民所有制企業只是國有企業的一種。
吐槽
外企民企都被排除在外
目前,探親假已基本形同虛設。外企、私企員工和外來務工人員就被排除出有資格享受探親假的范圍!拔覀児緵]有探親假,就是國家那些法定假日!痹谝患掖笮偷禺a企業做HR的史女士告訴記者,作為私企,公司員工能把強制性假期都休完就已經很不錯了,更何況探親假并不屬于強制假期。某世界500強零售商中層員工司女士對只能探視父母的規定提出質疑:“為什么不能探視公婆?他們也是父母啊!”
而更多的人壓根不知道有這樣一個假期存在!叭绻夷苄萆20天探親假就好了!痹谝患抑行蛧蠊ぷ鞯男⌒煲言诒本┪迥,只在其中一年的春節回烏魯木齊探望過父母,去掉往返,在父母身邊只待了四個晚上,“莫說單位給報銷路費,就算自己掏雙倍路費,只要能給我時間就行!”在一些探親假適用單位,很多人也不敢休假!耙粋人休假就得有另一個人替班,那么長時間,誰好意思啊?”北京市屬機關一位公務員說。
觀點
未來被廢止可能性極大
32年前的規定是否還有效力?北京漢卓律師事務所周霞律師表示,從法律層面講,1981年制定頒布的這一《規定》未被明令廢止,那么就應當繼續遵守,在未被廢止前是有法律效力的。她表示,這一規定是時代背景下的產物,在沒有年休假制度、實行六天工作制、法定假日少、交通條件不發達的情況下,國家出臺了這一規定。對探親假的“未來”,周霞并不看好,因為這個假只是一項可選福利,并非強制休假制度,執行得并不好。她認為,未來這一法律被廢止的可能性極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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