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桂英是在全國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招錄與培訓會議上說這番話的。她說,《關于規范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即將下發,其中意見中明確了“特別優秀的警務輔助人員”的標準和條件。今年,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將會同公安部明確“特別優秀的警務輔助人員”的標準和條件。
今年,在標準和條件還沒有確定前,各地可以結合實際進行探索,但要從嚴把握標準和條件,嚴格控制招錄數量,形成競爭的態勢。
簡介:輔警
輔警是指由政府出資,公安機關統一通過筆試、面試、政審、體檢招錄并與其建立勞動關系,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人員。
歷史起源:
輔警的概念起源于海洋法系。美國、英國、加拿大和澳大利亞都是實行海洋法系的國家。海洋法系認為,社會治安應該由政府和民間共同承擔。因此,在海洋法系的國家,民間自組輔警,協助正規警察維持社會治安。中國香港原是英國殖民地,輔助警察早已有之。中國臺灣也有輔警,叫義勇警察。法國、德國、中國大陸和日本實行的大陸法系。傳統意義上的大陸法系堅持政府應對社會安全負起全部責任,不設輔警,但由于社會現實的改變,也開始逐步設立輔警,建立輔警隊伍,探索輔警體制。
職務職責:
輔警,輔警隊伍是一支由公安機關直接指揮和管理的隊伍,協助民警執法、維持公共安全,功能與配備介于現在的保安與正規警察之間,賦予基本的執法權,輔警會配備基本的警械如警棍等,輔警主要來源于本地市民,采用合同制的形式使輔警成為一種新的職業。警務輔助人員簡稱輔警,警務輔助人員是公安機關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是公安機關破解任務繁重與警力緊張矛盾的現實選擇,在協助民警維護社會治安、打擊違法犯罪、開展行政管理和服務人民群眾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司法體制改革的深入,輔警的管理已經納入公安機關重點研究課題和改革內容。
目前關于輔警沒有國家層面的立法,但多數地方法規和規章將輔警權限和職責歸納為: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按照相應崗位輔助履行下列職責:
(一)治安巡邏檢查、卡口值守、接處警、維持大型公共活動以及突發案(事)件現場秩序、現行違法犯罪嫌疑人的扭送、糾紛調解、治安宣傳教育等警務活動;
(二)疏導交通,勸阻、查糾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維護交通事故現場秩序,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等警務活動;
(三)社區管理、特種行業管理、養犬管理等公安行政管理活動;
(四)信息采集、數據統計、文字記錄等警務活動;
(五)專業技術、后勤等警務保障活動;
(六)公安機關確認的其他輔助性警務活動。
兩會代表關于改革輔警的十條建議
一、建議全國人大修改《人民警察法》。
將輔警寫入法律并明確規定輔警法律地位、輔警的權限與職責。
二、建議由國務院制定《公安機關輔警管理條令》。
細化規定輔警的有關法律身份、權利、義務、教育、訓練、待遇、保障、休假休息、招錄、獎懲、辭退等事項。
三、建議通過上述的法律、法規明確賦予輔警必要的權力。
要徹底改變“輔警什么都不能做、卻什么都要做”的局面。基本原則是不行使案件調查權、偵查權、行政審批權、許可權,案件最后的處理決定權。我們認為可以賦予以下這些必要的權力:如駕駛警車、任職社區警員、調解不作為案件處理的一般群眾糾紛、社區重點人口管理、獨立管理外來人口、巡邏防控、緊急情形下控制犯罪嫌疑人;查閱監控錄像;疏導、維護交通;查糾交通違章、張貼罰單、攝像取證、查閱車輛登記信息等非交通事故案件處理權。上述這些權力實際上很多都是讓輔警做,現在無非就是公開明確下來?梢圆槐卦诿窬闹笓]下,這些權限應準予輔警獨立行使。
四、建立并擴大公安基層黨組織面向輔警發展黨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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