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要審查的幾項內容
一般情況下,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會審查以下幾方面內容:
審查仲裁主體。主要看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以申請人是勞動者為例,申請人一般應在法定的勞動年齡范圍內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法定勞動年齡的下限是年滿16周歲,上限是法定的退休年齡即男60周歲,女工人50周歲、干部55周歲(按政策提前退休的除外);被申請人是用人單位,應當屬于用人單位范疇,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
審查仲裁請求。主要審查《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中所列的每一項仲裁請求,是否屬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受案范圍;同時審查每一項仲裁請求是否明確、具體、完整。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則,對未明確提出的權益主張仲裁機構不會審理或不予支持。
審查仲裁時效和相關證據資料。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哪些勞動爭議?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之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要處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新勞動法關于工資支付條例
時間:2023-09-13 15:0:06最新工資支付暫行條
時間:2023-09-17 07:0:29新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時間:2023-09-15 16:0:17新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時間:2023-09-17 1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