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記者從撫順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了解到,該市于今年1月1日起執行最低工資標準,市(區)(含沈撫新城)最低工資標準為1320元,撫順縣、清原滿族自治縣、新賓滿族自治縣最低工資標準為1200元,同時還上調了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撫順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有關人士說,此次調整是遼寧省自1994年實行最低工資制度以來的第9次調整,第8次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為市區1050元,撫順縣920元,清原滿族自治縣和新賓滿族自治縣為900元;第8次調整后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市區為9.8元,三縣為8.6元。
拓展
最低工資的概念包含以下三個涵義:
1、獲得最低工資的前提是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
2、最低工資標準是由政府通過立法確定的;
3、只要勞動者提供了法定工作時間的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支付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標準,通常應當包含以下三個部分:
1、維持勞動者本人最低生活的費用,即對勞動者從事一般勞動時消耗體力和腦力給予補償的生活資料的費用。
2、勞動者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
3、勞動者為滿足一般社會勞動要求而不斷提高勞動標準和專業知識水平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于本條規定。
新勞動法關于工資支付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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