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時間是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用于完成本職工作的時間。工作時間的主要表現形式是工作日。
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是職工依法享有的休息時間。
具體規定是怎樣,你都清楚嗎?
工作時間
1.標準工作時間
自1995年5月1日起,實行職工每周工作5天,40小時工作周制度。從事礦山井下、嚴重有毒有害崗位和國家規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作業的勞動者,每日工作不得超過6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
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2.不定時工作制
指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無法按照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所采用的一種工時制度。適用于:(1)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2)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3)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對于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企業應當根據標準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勞動者的勞動定額或其他考核標準,以便安排勞動者休息。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指針對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或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的企業的部分職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制度。主要適用于突擊性、季節性比較強的工作。另外,對于那些在市場競爭中,由于外界因素影響、生產任務不均衡的企業的部分職工也可以參照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辦法實施。
這些行業的職工可以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和實現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
休息休假
延長工作時間有限制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新勞動法關于工資支付條例
時間:2023-09-13 15:0:06最新工資支付暫行條
時間:2023-09-17 07:0:29新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時間:2023-09-15 16:0:17新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時間:2023-09-17 1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