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最低工資標準,最新安徽省最低工資規定多少錢
為充分征求社會各方的意見和建議,提高立法質量,《安徽省最低工資規定(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其中對制定最低工資標準的參考因素、最低工資組成等進行了明確規定。征求意見時間自7月10日至8月10日止。
《意見稿》規定,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都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根據《意見稿》,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
根據《意見稿》,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勞動合同期內的被派遣勞動者在待派遣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有類似違規行為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并對用人單位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提出意見可以通過以下方式:
一、登錄安徽政府法制網站,點擊網站首頁右側的“立法意見征集”欄目,對《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合肥市長江中路221號省政府法制辦行政法制處(郵政編碼:230001),并請在信封上注明“安徽省最低工資規定”字樣。
三、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sfzbxzfzc@126.com。
重點征求意見部分:
(一)適用主體范圍。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第二條擴大了原用工主體的范圍,增加了民辦非企業單位,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基金會等用工主體。修訂后適用的主體范圍是否合理、全面。
(二)制定最低工資標準的主要參考因素。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第七條將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納入確定和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需參考的主要因素。第八條將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職工住房公積金,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在工作穩定性、勞動條件、勞動強度、福利等方面與全日制就業勞動者之間的差異納入確定和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需參考的主要因素。這些參考因素是否合理、可行,是否還需要考慮其他因素。
(三)不屬于最低工資組成的支付項目。
在執行最低工資制度的過程中,部分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將加班加點工資及相關福利待遇等計入最低工資,致使勞動者實際獲得的勞動報酬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為了杜絕此類情況的出現,《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第六條采用列舉的形式,明確劃定了五類不屬于最低工資組成的支付項目:1.加班加點工資;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3.用人單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4.用人單位通過貼補伙食、交通、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收入;5.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的福利待遇。這些項目是否合理、全面。
(四)確定調整最低工資的程序、周期。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最低工資確定調整的程序、周期。是否完善,適當、可操作。
安徽省最低工資規定(修訂草案)全文:
第一條為了維護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保障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基金會(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本規定所稱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最低工資保障工作的領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最低工資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最低工資標準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勞動者。
第六條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工資不包括下列各項:
(一)加班加點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用人單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四)用人單位通過貼補伙食、交通、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收入;
(五)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的福利待遇。
第七條月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和調整主要參考當地下列因素:
(一)勞動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二)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
(三)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四)職工平均工資;
(五)經濟發展水平和就業狀況。
第八條確定和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應當在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基礎上,主要參考下列因素:
(一)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職工住房公積金;
(二)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在工作穩定性、勞動條件、勞動強度、福利等方面與全日制就業勞動者之間的差異。
第九條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全省各地經濟發展水平、社會平均工資和最低生活費用等因素,擬定全省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方案。
第十條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方案,與省總工會、省企業聯合會、省工商業聯合會協商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發布。
第十一條最低工資標準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發布后,在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和全省性報紙上公布。
用人單位應當在最低工資標準發布后10日內,將該標準向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公示。
第十二條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
第十三條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本省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
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應當制定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并確定合理的計件(提成)工資標準和計算辦法,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四條勞動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于本規定。
第十五條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勞動合同期內的被派遣勞動者在待派遣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工資。
第十六條勞動者適用的最低工資標準按照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執行。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不同的,適用于有利于勞動者的標準。
第十七條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對本規定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發現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違反本規定的,有權要求用人單位予以改正。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組織可以提請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或者投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并及時向投訴者告知查處結果。
第十九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發生的爭議,按照國家及本省有關勞動爭議處理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并對用人單位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權,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月日起實行。1994年12月31日發布的《安徽省最低工資規定》(省政府令第5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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