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我于2011年8月30日在搬廠時發生事故,機器從我身上壓過去,左腳骨折,廠里送我送到醫院打上石膏后,就把我送回家不管。后來,我父母去找廠里討說法,工廠才把我送到醫院,但不出錢,我們只好自己墊上。后來,我家也沒錢了,我被迫出院在家療養,至今沒法下地。我請了護理,廠里也只出了兩個月工資,F在骨折雖好了,但腳走路幾分鐘都痛。
2013年3月份,我去深圳平樂骨科醫院檢查。醫生說,傷了軟組織和經絡,很難好,要好好休養。廠里對此不理不睬。在今年的地震中,我家房子也受損(記者注:胡志鵬為四川南充人),家里老人都住在別人家……
我現在不知道怎么辦,難道我們就沒有一個說法的地方嗎?工廠原來在深圳寶安福永,現在搬到寶安松崗燕川紅湖路108號愛商工業園,廠名叫愛商電子有限公司。
記者采訪:
公司:評了殘再商賠
對于雙方糾紛,愛商電子有限公司人事部負責人劉某稱,胡志鵬的確進廠沒幾個月就受了傷,也承認公司沒有及時為胡志鵬申請工傷,但公司一直都在積極配合胡的治療和康復,并且都有支付其醫療期內工資,前幾日也把胡志鵬的醫藥費結清了。他表示,公司愿意承擔法律責任,并要求胡志鵬進行懷法鑒定后再依法進行賠償。但胡志鵬進行司法鑒定后再依法進行賠償。但胡志鵬怕評不上傷殘等級,至今拒絕辦理評殘。
律師說法:
若有證據仍可主張工傷保險待遇
廣東省工會法律服務律師團成員、廣東卓建律師事務所律師劉超認為,從胡志鵬的來信看,其受傷應當認定為工傷。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法律規定,職工在發生事故傷害之日起30日內,用人單位未在前述時間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傷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保險條例》同時規定,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申請工傷認定的,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胡志鵬所在單位未在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統籌部門申請工傷認定,胡志鵬本人及其親屬也未在1年內向社會保險統籌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同時對胡志鵬受傷情況,也未進行相關鑒定。
鑒于胡志鵬目前的情況,胡志鵬應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和工傷傷殘等級鑒定,看是否構成傷殘等級。同時,因胡志鵬人身傷害事故發生在2011年,時間將近兩年。期間有找過公司進行索賠,注意保留和收集相關證據,申請仲裁時效中斷,重新計算仲裁時效時間。在確定是否構成傷殘等級以及收集準備好相關證據材料后,向公司所在地勞動仲裁部門提出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胡志鵬應得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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