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是指女性在分娩前后一段時間內的特殊休假待遇。我國產假規定,女職工若順產生育單胎,可享有98天的產假,其中產前休息15天,產后休息83天。難產者增加15天產假;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產假。
產假期間工資怎么算
中國《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第四條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這就從法律上保證了女性的產假是帶薪休假,它是最基本的產假工資規定。但是,你了解產假工資是如何支付的嗎?
如果你所在單位沒有為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那么你的產假工資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當然各單位企業給女職工發放的產假工資會依據各地區規定和本單位或企業制度而不同,但是按照國家規定產假工資應不低于職工基本工資。
產假工資規定:產假,工資應全拿。
第一種:是用人單位為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的的產假期間的待遇為:
1、生育津貼;
2、生育醫療費用;
3、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
4、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費用。
上述費用均有社;鹬Ц。
值得注意的是:在該種情況下,生育津貼即應視為女職工的產假工資,但由于生育津貼的計算方法是:女職工本人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除產假天數得出的,該津貼的數額可能低于女職工的本人工資數額。因此,若生育津貼的數額低于女職工工資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第二種:用人單位未給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由用人單位照發,這里的工資應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崗位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應是女職工休產假之前的月工資標準。另外,女職工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報銷生育醫療費用及疾患生育手術費用。
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是怎樣的
女職工產假期間一般不從單位領工資,而是享受生育生活津貼,有多長產假,就領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貼。
1、從業生育女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累計滿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本人生產或流產當月的城鎮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乘以本人按規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期限計發。
2、從業生育女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累計不滿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本人生產或流產當月本市企業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乘以本人按規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期限計發。
生育津貼按照女職工本人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除以30再乘以產假天數計算。生育津貼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生育津貼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企業補足。2006年12月4日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頒布的《關于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有關問題處理辦法的通知》中第二條規定:職工領取的生育津貼,應當計入本人當期的工資總額收入。用人單位為職工領取生育津貼后,應當按月全額發給個人,其中生育津貼高于產假期間本人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克扣。
產假什么時候休
你什么時候停止上班開始休產假,并沒有絕對恰當的時間,這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你的身體狀況、孕期的進展情況,以及工作上的壓力和自身承受能力。家庭的財務狀況也是一個決定因素,你產假休得越早,寶寶出生后上班的時間可能就越早。
你需要根據自己孕期的進展,自身的感覺來決定開始休產假的適當時間。需要說明的是,雖然國家規定產假98天(其中可休產前假15天),但是如果你出現孕期不適、需要保胎或并發癥,而不得不休息,可以請醫生開證明,向單位申請病假休息。
有些準媽媽在第7、8個月就開始休息,而有些則堅持到生產的當天。有些女性身體狀況允許,直到生產的前一天甚至在生產當天仍然堅持上班。其實在上班時間里,有機會多走動、忙碌起來,不但有利于生產,而且感覺時間也會過得快一些。
【案例解析】做產檢休產假被扣工資,女工狀告公司打贏官司
付女士于2011年6月入職某航空公司,擔任出納一職,雙方簽訂三年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付女士的月基本工資為1800元,加上崗位工資每月共計6000元,付女士在職期間航空公司未為其繳納生育保險。
2012年9月付女士懷孕,之后一直堅持工作,只是有時按照醫院的要求進行產前檢查,但每次產檢航空公司都將此算作事假,并扣發付女士相應的事假工資。2013年6月5日付女士剖宮產生育一女,產假期間航空公司一直按照付女士基本工資1800元的標準每月向其支付工資。付女士于6月3日提起仲裁,請求航空公司支付產檢和產假期間工資差額。
仲裁委審理后認為: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6條的規定,女職工依法享有產前檢查的權利,懷孕女職工如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應計入勞動時間,且用人單位應為懷孕女職工適時的提供方便,女職工在勞動時間進行產前檢查的,按出勤對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曠工處理,故航空公司應支付付女士產檢期間克扣的工資。由于航空公司沒有為付女士繳納生育保險,因此付女士產假期間工資應由航空公司承擔,工資標準參照她正常出勤的月工資水平。
本案中,航空公司在付女士產假期間以每月基本工資1800元的工資標準向她支付產假工資,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所以航空公司應補足付女士產假期間的工資差額。
【法律評析】
女工做產檢休產假,期間工資應當照發。
我國法律對于女職工特別是處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以下簡稱三期)內的女職工有一系列的特別保護措施。除了上述《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外,《勞動合同法》也規定,處在三期內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40條和第41條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屆滿而女職工尚處在三期內的,勞動合同應順延至三期期滿。但是法律對于女職工的特別保護也并非是無限的,如果女職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者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有權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另外,如果女職工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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