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效實施過程應當收集輔助材料。由于勞動爭議中企業負有舉證責任,所以企業在評估過程中應當盡可能收集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輔助材料,如員工的績效報表、客戶的投訴信函等。考核開始前可以要求員工提交任務報告或定期述職,所有報告應通過書面形式并有員工簽字。業績不佳的員工在業績評估中可能會爭辯、解釋,企業可以要求員工用書面形式做解釋辯解,也可以將解釋辯解做成談話記錄要求員工簽字確認,這些都可以作為爭議處理時的證據使用。
績效數據應當要求員工確認。企業應當要求員工在績效考核的文件簽字確認,這樣證明員工對績效考核的結果予以認可。不過考核結果不佳的員工常常拒絕在考核結論上簽字,對此企業可以將績效考核的過程分為事實調查和性質認定兩個環節,在績效數據收集完成之后無須立即得出考核結論。企業可以先要求員工對收集回來的具體事實和數據予以簽字確認,在員工確認基本事實后,企業再依據員工確認的事實得出是否勝任的考核結論。
3.績效考核方式的選擇
表現性評價技術更容易獲得法律的支持。在考核方式上,近年來,目標管理、關鍵績效指標、平衡記分卡等考核法在我國很多企業大行其道,但企業往往忽視了圖尺度考核法、行為錨定法、行為觀察量表法等表現性評價技術的運用。
實際上,從西方企業的績效管理發展歷程來看,目標管理、關鍵績效指標、平衡記分卡等都是戰略性的績效考核工具,他們能夠將員工的績效與整個組織的戰略相承接,使得個人績效的提高能指向組織整個企業的績效。但是,戰略性績效管理工具的實施離不開表現性評價方法和技術的支撐。許多表現性評價技術如行為錨定法和行為觀察量表法通過直接為考評者提供具體的行為等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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