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女職工的勞動權益
1、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但是,懷孕的女職工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情形的,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2、哺乳期間待遇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女職工哺乳嬰兒滿周歲后,一般不再延長哺乳期。如果嬰兒身體特別虛弱,經醫務部門證明,可將哺乳期酌情延長。如果哺乳期滿時正值夏季,也可延長一、二個月。
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經期女職工的勞動權益
患有重度痛經及月經過多的女職工,經醫療或婦幼保健機構確認后,月經期間可適當給予1至2天的休假。
新勞動法關于工資支付條例
時間:2023-09-13 15:0:06最新工資支付暫行條
時間:2023-09-17 07:0:29新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時間:2023-09-15 16:0:17新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時間:2023-09-17 1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