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二倍工資中屬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的部分,適用《調解仲裁法》二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增加一倍的工資屬于懲罰性賠償的部分,不屬于勞動報酬,適用《調解仲裁法》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即一年的仲裁時效。
二倍工資適用時效的計算方法為:在勞動者主張二倍工資時,因未簽勞動合同行為處于持續狀態,故時效可從其主張權利之日起向前計算一年,據此實際給付的二倍工資不超過十二個月,二倍工資按未訂立勞動合同所對應時間用人單位應當正常支付的工資為標準計算。
二倍工資仲裁時效按天起算,不再按整段起算,時效可從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起向前計算一年,據此實際給付的二倍工資不超過十二個月。仲裁時效抗辯應由用人單位提出。
計算示例:
蔣某于2012年4月15日到公司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至2013年5月15日雙方勞動關系終止。蔣某于2013年10月28日申請仲裁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如何確定“兩倍工資”的起止時間?
該案是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自2012年5月15日用工滿一個月應開始支付二倍工資,到2013年4月15日用工滿一年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考慮時效問題,蔣某能主張二倍工資的時間段為2012年5月15日至2013年4月14日。如用人單位提出時效抗辯,則蔣某于2013年10月28日申請仲裁,往前計算一年為2012年10月28日。故該案二倍工資支付期間為2012年10月28日至201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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