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內工作不能間斷,必須連續生產、運輸或者營業的;
(二)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三)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的;
(四)為完成國家下達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的。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本條的“工資”,實行計時工資的用人單位,指的是用人單位規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資,其計算方法是:用月基本工資除以月法定工作天數即得日工資,用日工資除以日工作時間即得小時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用人單位,指的是勞動者在加班加點的工作時間內應得的計件工資。
五、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勞部發﹝1995﹞309號)
55、勞動法第四十四條中的“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是指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工作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鑒于當前勞動合同制度尚處于推進過程中,按上述規定執行確有困難的用人單位,地方或行業勞動行政部門可在不違反勞動部《關于〈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勞部發[1995]226號)文件所規定的總的原則的基礎上,制定過渡辦法。
60、實行每天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4小時或40小時標準工作時間制度的企業,以及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全體職工已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企業,一般管理人員(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人員除外)經批準延長工作時間的,可以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61、實行計時工作制的勞動者的日工資,按其本人月工資標準除以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數(試行每周40小時制的為21.16天,施行每周44小時制的為23.33天)進行計算。
62、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職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屬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節假日的,要依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支付職工的工資報酬。
70、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先按同等時間安排其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勞動法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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