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對試用期長短的規定
畢業生報到后,用人單位會與其簽訂一份正式的勞動合同,約定勞動者的試用期限、服務期限、工資待遇及福利等等,合同簽訂之后,雙方即正式確定勞動關系。特別提醒畢業生注意以下幾點:
試用期時限
國家機關、高校、醫藥研究所、醫療行政部門采用見習期,時間為一年;試用期采用于企業、公司(包括外企、合資、私企)、醫院,為15日-6個月。見習期可以延長,試用期不行。見習期具有一定強制力,試用期是雙方約定。
試用期辭職
《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提前通知。
有些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合同需承擔違約責任,這實際上限制了勞動者的解除權。因此,這種約定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利,法律一般確認為無效。
試用期辭退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條件是,必須舉證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畢業生應當清楚,此時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而自己無需提供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明。
兩個試用期是否合法
有些用人單位會在第一個試用期過后,與畢業生約定第二個試用期,這種情況應該區別對待。如果兩個試用期都是經過雙方協商之后在合同中確定下來,那么,兩個試用期相加超過法律規定的試用期上限的,則不合法;不超過,則兩個試用期皆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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