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企業裁減人員規定(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為了規范企業裁減人員行為,維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我們研究起草了《企業裁減人員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共24條,現將有關內容說明如下:
一、關于適用范圍
征求意見稿規定,企業出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裁減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人員的,適用本規定。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企業分支機構,按照前款規定裁減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依照本規定執行(第三條)。
二、企業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的激勵機制
為了促進就業穩定,征求意見稿規定,企業出現法定可以裁員情形的,可以在裁員前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采取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調整工資、輪流上崗等措施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第五條)。對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員、少裁員,穩定就業崗位的企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穩定崗位補貼(第六條)。
三、關于裁員程序
征求意見稿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明確了裁員應當提前30日說明情況、提出裁員初步方案并聽取意見、確定裁員方案并公布、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實施裁員并給予經濟補償等要求,以規范企業的裁員行為(第七至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此外,對于企業采取協商一致方式解除勞動合同人數達到20人以上的,征求意見稿規定,企業應當提前30日向本企業工會或者全體職工告知有關情況,并同時將擬解除勞動合同人數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最大程度減輕規模性解除勞動合同對職工和社會的影響(第十八條)。
四、關于職工權益保護
為了加強對職工的權益保護,征求意見稿規定,企業與被裁減人員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并及時結清拖欠的工資,繳清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第十三條)。對于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人員實施解雇保護,企業不得裁減(第十四條)。對于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員,企業應當優先留用(第十五條)。
五、關于法律責任
征求意見稿規定,企業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裁減人員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執行(第二十一條)。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八條有關規定的,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執行(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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